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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解惑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确定管辖,是当事人起诉时首先要明确的事项,也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的重要审查内容。今天,西山法院将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为您系统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法律要点。
一、地域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第18章规定的一种典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9个四级案由,分别是:(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主要针对的是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对于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据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个四级案由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7个案由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
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上述文件,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5个亿元以下,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1个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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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民二庭 敖成彪
编辑制作:魏晓露
一审:丁海虹
原标题:《“西”法解惑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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