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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包装标注不真实商品,为什么只惩罚生产商?

2019-03-21 15: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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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家门口的商场购买了一箱名牌夏威夷果,回家食用时发现夏威夷果的口感过于油腻,夏威夷果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每100g产品中脂肪为24.7克,但是李先生怀疑包装上标识的脂肪含量并不真实,于是将其中一罐夏威夷果送至检测公司检测,结果实际脂肪含量为100克产品含62.1克脂肪,远高于其标注的数值。李先生将商场和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认为构成消费者欺诈,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威夷果包装标签存在瑕疵,导致李先生在消费时受到误导,对食品口感等产生错误预期,生产厂家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商场作为销售者,提供了收货文件、发货单、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等证明其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其行为不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欺诈,故对于李先生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漏标,即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质量等级、产品类型、适用标准、营养成分及含量、配料成分及含量、添加剂、警示语、证书等没有标注;二是错标,即前述标签事项标注错误;三是无标,即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针对部分包装标识问题,消费者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那么,本案中为何只判决生产商承担责任,未判决销售商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如果包装标识错误,构成欺诈,即商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可向商家要求食品价款的三倍赔偿。营养成分表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特征的有效方式,是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重要依据,因包装标签对营养成分标示存在错误,消费者在消费时受到误导,对食品营养和口感产生错误预期,可依法向商家主张三倍赔偿。但如果商家能够提供相应规定、合同、单据、检验报告等文件证明其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并无欺诈的故意,则无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网

编辑:斗门区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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