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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 醉酒驾车抗拒执法获刑,勿让醉意变“罪”意!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家喻户晓的安全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然而,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不仅酒后驾车,面对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暴力抗拒,最终从“交通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
案情回溯2024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聚餐时饮酒,随后心存侥幸驾驶小型轿车上路。当晚20时许,张某某行驶至市区某路口时,遇到交警部门设卡检查酒驾。
当交警示意张某某停车接受酒精检测时,张某某意识到自己可能面临相关法律处罚,于是,面对民警的依法查验,张某某不仅拒不配合酒精检测,反而驾车逃离,并直接冲撞站在其车辆正前方的执勤民警,将民警顶在车辆引擎盖上驶离现场,后行至某路口处停车时被抓获,造成该民警腰部挫伤。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法院审理
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终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广大驾驶员朋友须注意:美酒虽好,绝不可与方向盘同行,更不能以暴力或逃避方式对抗执法,否则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根据法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即构成醉酒驾驶,将面临危险驾驶罪相关刑事处罚。更要警惕的是,醉酒后以辱骂、殴打等方式抗拒执法,或驾车闯卡、拖行执法人员,可能会同时构成袭警罪,面临更加严重的刑罚。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侥幸心理必酿苦果。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遇执法检查主动配合,切勿让醉意变“罪”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 | 醉酒驾车抗拒执法获刑,勿让醉意变“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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