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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小白”代签合同,离职后竟成“背锅侠”?
提及职场风险,
鲜少有人留意到“代签”
这个隐形雷区。
看似简单的签个字,
它承载着法律责任的归属,
这一笔落下,
“打工人”很可能变成法院传票上的“被告”,
就此成为企业欠租的“背锅侠”
……
案情简介小华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入职菁英公司后,公司委托她与海湾公司签署了一份《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由于菁英公司公章暂时不在,而合同明确将承租方写为“小华(菁英公司)”,小华便在落款处签了名。合同签订后,押金由菁英公司账户支付,部分租金由小华暂垫,后由菁英公司报销。
工作不到一年,小华离职。
不料,
之后她却屡遭出租方海湾公司催缴租金,
甚至被起诉要求个人支付数万元欠租。
海湾公司认为,小华签约时并没有说明自己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而且她个人也支付过部分租金,租金发票同时写了她的名字与公司的名称,小华应该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小华深感委屈自己只是普通员工,是代表公司签合同租赁场地,合同上的承租方也写了自己和公司名称,押金和大部分租金都是由公司承担,她也在离职时明确告知海湾公司后续联系菁英公司新的对接人员,但海湾公司一直向她个人追讨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华作为个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其身份为菁英公司员工,合同承租方明确载明为“小华(菁英公司)”,并非仅她个人,结合押金及大部分租金均由菁英公司承担、租赁场地也用于菁英公司办公等因素,可以认定小华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此外,《场地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菁英公司名称变更后将以新公司名义继续履行”,菁英公司发出的《办公室更换申请》仅有公司盖章而没有小华的签名,海湾公司予以接受并更换租赁场地,说明海湾公司认可菁英公司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因此,海湾公司在明知实际承租人是菁英公司的情况下,却起诉已离职的小华,不符合公平及诚信原则。
法官说法本案中,小华代签合同,是受公司委托、为公司租办公场地,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且合同已明确体现公司主体,相关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而出租方明知实际承租方是公司,却仍向离职员工追责,有违诚信原则。法院围绕“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诚信原则”,明确了责任归属,最终判决员工无责、公司担责,体现了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法官提醒
职场人代签前“三问三留”
拒绝“口头授意”
避免事后无据可依
1.问清授权:是否有公司书面委托书?代签事项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2.问明主体:要求合同中清晰载明“承租方为公司”,避免仅写个人姓名。
3.问好衔接:若需垫付费用,明确报销流程及凭证;离职时书面告知出租方“责任转移至公司新对接人”,留存聊天记录或邮件。
企业要恪守诚信,规范流程
1.不“甩锅”给员工:如需代签,出具正式书面委托书,明确“责任归公司”;不利用员工职场弱势,让其承担本应由公司履行的义务。
2.规范合同管理:合同签署、变更、付款均以公司名义进行,及时加盖公章,避免因“流程不规范”让员工陷入风险。
3.主动担责:若出现欠付租金等问题,及时与出租方沟通解决,不得推诿员工,维护企业诚信形象。
职场不是“责任真空区”,
更不该是“风险埋雷区”。
企业要守好诚信底线,
个人更要增强法律意识,
毕竟,健康的职场关系,
从互相尊重、共同诚信开始。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原标题:《职场“小白”代签合同,离职后竟成“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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