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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法院风险提示(五):建设工程中常见六类风险
风险提示(五)
#建设工程常见风险
2025年元月至9月份,鄂城区人民法院收立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案件280余件,同比增长3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各方面临不同的风险,若不加防范,可能造成项目延误、经济损失,甚至“仇人相见”、对簿公堂。鄂城区人民法院从办案实践中梳理六个案例,有针对性提示防范风险:
常见风险之 一
忽视对合同主体资格、要素条款及性质的审查

1
案例
2012年10月,甲公司发出某工程招标公告,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工程报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同年11月,乙公司中标该项目,并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交政府审计,审计部门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方式(固定总价)与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固定单价)不一致,一直未出具审计报告,使得乙公司无法收取工程款。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该约定明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总价为结算依据。
防范提示
关键词:订立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内部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规范合同的订立、审批、会签、登记、备案流程,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订立合同时注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资质、签约人员身份及权限,明确合同要素条款及合同性质。订立合同后,在客观情况未发生招投标时难以预见变化的情形下,杜绝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实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隐蔽合同。
常见风险之 二
前期垫资、后期工程款回收效率低

2
案例
2012年10月,甲公司发出某工程招标公告,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工程报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同年11月,乙公司中标该项目,并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交政府审计,审计部门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方式(固定总价)与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固定单价)不一致,一直未出具审计报告,使得乙公司无法收取工程款。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该约定明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总价为结算依据。
防范提示
关键词:进度管理

谨慎采用垫资模式施工。对要求垫资的项目,除了解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分析其是否具备足够资金保障工程款进度外,还应综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分析垫资比例,充分考量工程的盈利情况,量力而行而非盲目抢占市场、盲目垫资负债经营。垫资施工后应重视工程资金的清收与质保金回收,根据约定付款节点、支付条款等预备付款资料,第一时间与建设单位对接,同时了解建设单位不付款的理由,审查自身是否存在履行不当,及时补正手续、弥补瑕疵并固定证据,敦促完成付款。针对账龄长的应收账款,除与建设单位展开有效对接沟通外,还应考虑尽早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资金回笼。
常见风险之 三
施工资料不完整甚至无施工资料,施工结算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

3
案例
2010年,建工集团与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6月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建工集团于2016年初将相关竣工验收材料提交给甲公司,但未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甲公司一直未完成结算审计,亦未支付工程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建工集团诉至法院。因案涉工程于2017年被拆除,已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诉讼中建工集团通过多方努力与甲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工程造价,其诉讼请求方部分得到法院支持。
防范提示
关键词: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竣工结算。主动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准确、详实、全面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记录、证明工程造价等内容,装订成册后按期向建设单位提交,保存反映提交资料构成的签收记录或者邮寄凭证。如有结算依据不明或者结算审计与投入差距过大情形,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形成书面意见,明确结算依据以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等。针对建设单位怠于审价情形应主动沟通核对,适时发出加快结算催告函,同时加强中间控制,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存,必要时启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常见风险之 四
轻信口头承诺忽略书面约定

4
案例
甲建筑公司承包乙公司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口头提出需额外增加工程量,并表示增加部分最终一并结算。因工期较为紧张,甲建筑公司就增量工程组织施工,但未保留任何相关证据。诉讼中甲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增量工程款,但乙公司对于甲建筑公司受其指令增量施工并不认可,因甲建筑公司举证不足,法院最终对其诉讼主张未予支持。
防范提示
关键词:书面确认

对于建设单位的口头承诺尤其涉及数额较大的变化,应有签证意识,事先签下书面凭据或者事后督促书面确认。如通过微信、录音等对话方式确认的,应注重保留手机等原始录音载体。
常见风险之 五
经合法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又变更中标合同内容

5
案例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与乙开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约定为固定价9800万元,该合同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来的合同价款增加至1.2亿元。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
双方结算时,对于依据备案合同还是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款产生争议。甲建筑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原备案合同进行变更,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备案合同支付工程款。乙开发公司则主张补充协议只是在备案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细化,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防范提示
关键词:严格审查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注重中标后的磋商,对中标合同中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工程范围、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工期、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结算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并监督合同及时进行备案。在备案的中标合同外,双方可以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条款进行细化以及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但原则上不得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常见风险之 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支付账户管理不当

6
案例
葛某因与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保全。建工集团提出异议称,该账户内银行存款大部分为应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查封该账户会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建筑施工企业涉讼是经常性事件,为防止因存款被冻结而导致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工集团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所冻结的账户为其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未能提供替代担保,法院未支持其解除保全的申请。
防范提示
关键词:保障农民工工资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开设、使用账户,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作其他资金往来。落实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向农民工宣传普及工资专用账户的保障属性,防止实际施工人或者其他人员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提取,以及因专用账户管理漏洞出现的恶意讨薪风险。同时积极防范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文字:冷娅
编辑:徐林
图片来自网络
原标题:《鄂城区人民法院风险提示(五):建设工程中常见六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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