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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为诗”的界定,应以“将散文的句法融入诗中”为标准

2025-11-03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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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为诗”的说法,最早是由宋人提出来的,但是“以文为诗”怎样界定,历来是各说各话,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为此,对“以文为诗”的含义加以界定,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探讨相关问题的基础。当然,要使“以文为诗”的界定标准形成共识,也并非易事,还需要持不同意见者的交流、切磋与碰撞。笔者不揣冒昧,试提出自己的看法,也算是抛砖引玉吧。

我认为,“以文为诗”的界定,应以“将散文的句法融入诗中”为标准,这是最直观、也最客观,同时又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从历代对韩愈“以文为诗”的有关评述来看,人们对“以文为诗”的含义的理解,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点:

诗为记叙体(如《山石》《此日足可惜一首赠张籍》),被认为是“以文为诗”;

诗为议论体(如《谢自然诗》),被认为是“以文为诗;

诗中采用散文章法(如《八月十五夜赠张功曹》《石鼓歌》),被认为是“以文为诗”;

诗中使用散文句法(如《嗟哉董生行》《南山诗》),被认为是“以文为诗”;

今人对“以文为诗”的本义则有考论,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诗经》六义中的“赋”法作诗,即“以文为诗”。

下面谈谈对上述几种判断“以文为诗”的标准的看法。

第一,诗为记叙体,不能作为判断“以文为诗”的标准。《山石》为记叙体(细分则为游记体),按时间顺序记述黄昏、入夜、黎明等各个时段的游寺过程。一些论者便据此认为,《山石》是韩愈“以文为诗”的典型之作。其实记叙体的诗,古已有之,且看《诗经》中的例子:《豳风・七月》以月令为序,详细记述了一年四季的农事活动,堪称一幅先秦农耕社会的叙事长卷;《卫风・氓》讲述一位女子从恋爱、成婚到被弃的情感历程,是情节完整的叙事诗;《大雅》中的《生民》《公刘》,追溯周部族的发展历史,是具有史诗性质的叙事诗。可见,诗歌从一开始就具有记叙的功能。后来的《孔雀东南飞》《木兰诗》,都是典型的叙事诗。杜甫的《彭衙行》《石壕吏》等诗,也是记叙体诗,他的《北征》《壮游》《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等诗,记叙部分都占了较大的篇幅,难道这些诗也是“以文为诗”?显然说不过去。

叙事不光是散文的属性,也是诗歌固有的属性,它本来就是诗歌的传统,并非借鉴于散文。如果把诗中记叙的写法视为“以文为诗”的特征,那么“以文为诗”这个概念的外延,就过于宽泛了,导致“以文为诗”与“非以文为诗”的界限模糊不清,难以划分,“以文为诗”的提法,也将随之失去存在的意义。

第二,诗为议论体,也不能作为判断“以文为诗”的标准。《诗经》中的《伐檀》,就是以议论为主,汉乐府《折杨柳行》《君子行》,都属于议论体诗,并没有人说这些诗是“以文为诗”。杜甫的议论体诗就更多了,如《前出塞九首》其六、《留花门》《建都十二韵》《释闷》《送韦讽上阆州录事参军》《能画》,等等,都属于议论体诗,假如我们因为这些诗是议论体,就认为它们是“以文为诗”,那么文学史上属于“以文为诗”的作品,就多得数不清了,再讨论“以文为诗”这个问题,还有什么针对性呢?在古代诗歌中,议论其实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表达方式,与“以文为诗”的写法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三,诗中采用散文章法,也不能作为判断“以文为诗”的标准。

散文讲章法,诗歌也讲章法,尤其是篇幅较长的诗歌,更要讲章法。杜甫的《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北征》等诗,篇幅那么长,不讲章法怎么能行?然而,散文的章法该如何,诗歌的章法又该如何,却从来就没有什么硬性的规定。有论者说,韩愈的《八月十五夜赠张功曹》,将散文的谋篇、布局、结构以及起承转合的气脉运用到诗中,显然是古文章法。其实这种看法只是一种感觉,真用于分析具体作品,就牵强了。

第四,诗中使用散文句法,可以作为判断“以文为诗”的标准。

古人有诗文同理的说法,如清人延君寿说“诗文原无二理”(《老生常谈》),刘熙载说“诗文一源”(《艺概·诗概》)。从记叙、议论、章法以及诗中的“赋”法是诗、文共同的属性来看,这一说法是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的。

话说回来,虽然诗文同理,但是诗文之辨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记叙、议论、章法以及以“赋”法作诗,都是诗与文的“同类项”,所以从这些角度去界定“以文为诗”,是行不通的。“以文为诗”实质上是越过文体的界限,以写文章的方法写诗。而诗与文在文体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句法上。散文的句法是自由的,长短不拘,也不讲究节奏和韵律;诗歌的句法是规整的,讲究节奏(二三节奏或四三节奏)和韵律。根据这个区别,什么是“以文为诗”一望而知。因此,“以文为诗”的界定,应以“将散文的句法融入诗中”为标准,这是最直观、最客观、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据宋人惠洪《冷斋夜话》记载:“存中曰:‘退之诗,押韵之文耳,虽健美富赡,然终不近诗。’吉甫曰:‘诗正当如是。吾谓诗人亦未有如退之者。’”(注:吕惠卿字吉甫,沈括字存中。)沈括批评韩愈的诗“终不近诗”,应该是指《南山诗》那样的大量使用散文化句式的诗,并不包括《山石》《八月十五夜赠张功曹》这种诗。《南山诗》“健美富赡”,至于《山石》《八月十五夜赠张功曹》,说“健美”犹可,说“富赡”就对不上号了。更重要的是,《山石》《八月十五夜赠张功曹》并没有混淆诗文的界限,何况优点还那么突出,沈括再不识货,恐怕也不至于说它们“终不近诗”。

钱锺书《谈艺录》云:“荆公五七言善用语助,有以文为诗、浑灏古茂之致,此秘尤得昌黎之传。”所谓“语助”,即之、焉、然、而、哉、矣、夫、者、也、以、乎之类的虚词。钱氏认为,诗中运用这些虚词,是“以文为诗”的表现。但虚词的运用,不必单独列出,可以归到散文化句式这个问题里边,因为这些虚词的出现,是一部分散文化句式的标志。例如:“城尖径昃旌旆愁,独立缥缈之飞楼。”(杜甫《白帝城最高楼》)我们根据句中的“之”字便可以看出,“独立缥缈之飞楼”是散文化的句式。

第五,以“赋”法作诗,不能作为判断“以文为诗”的标准。

“赋”本来就是《诗经》六义之一,《诗大序》云:“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所谓“赋”,意即“敷陈其事而直言之”,指诗歌创作的一种表现手法,并非“文”的专属特征。如果把“以文为诗”理解为以“赋”法作诗,那就等于说“以诗的一种手法为诗”,这在逻辑上无法自洽,也不能反映“以文为诗”跨文体的本质。

在宋代的文学批评语境中,当“文”与“诗”对举时,“文”指的是“古文”,即先秦两汉风格的散文。沈括说韩诗是“押韵之文”,这个“文”,只能是“古文”,不可能是作为《诗经》六义之一的“赋”法。

综上所述,我们对历史上判断“以文为诗”的几个标准,应去伪存真,择善而从,锚定“将散文的句法融入诗中”这个真正对路的、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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