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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遭辞退谁担责?

2025-11-06 18: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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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存在交叉或轮换为不同单位工作的情况,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

责任应由哪家单位承担?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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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某与蔡某系夫妻,二人分别注册成立A公司与B公司,均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两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实际管理均由蔡某主导,内部文件互抄、会员卡通用,关联紧密。

2023年3月31日,何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人事专员。

2023年6月25日,何某填写了B公司的转正申请表,并从当日起,不仅为B公司招聘工作人员、处理业务,还需在A、B两公司同时考勤。工资发放也变得复杂,2023年3月至10月由A公司负责,11月起则转为B公司。

2024年3月31日,何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2024年4月30日,何某因调岗与B公司产生分歧。B公司以何某“不服从安排、新岗位旷工6天”为由,于5月6日下达了《开除通知书》,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向桂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A、B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行为,裁决何某与B公司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两公司需共同支付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A、B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实际管理人相同,经营范围一致,用工行为交叉(如工资发放、考勤管理),构成混同用工。

本案中,B公司开除何某系因为其不服从公司岗位调动安排,调动之后无故旷工,但是双方签订合同是何某从事人事专员工作,即使要调动岗位也应与何某协商一致,且B公司并未就调动何某岗位一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举证,也未提交何某旷工以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就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何某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何某自2023年6月25日起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因A公司与B公司轮流与何某订立劳动合同,两者存在混同用工,何某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据此,法院判决何某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B公司连带向何某支付2024年4月至5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补足工资及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A、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借调”或“轮岗”隐匿用工关系,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

为此,劳动者应注意:

一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主体,并核对工资发放方、社保缴纳单位等信息;

二是日常留存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指令(微信、邮件)、工资条等,争议发生时能证明实际用工关系;

三是及时维权,劳动仲裁中可主张关联企业共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一年内申请仲裁。

对企业而言,规范用工是底线。如需调岗,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保留书面协议(如变更劳动合同),避免单方决定。关联企业应区分管理主体,避免混同(如工资发放、考勤系统独立),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赔偿的法律后果。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辑:卢越

原标题:《夫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遭辞退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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