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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籍里的生态法韵丨从虞衡制度到一体化修复的山水长卷


“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
诗人张志和隐于湖州东西苕溪、霅溪,扁舟垂纶、渔樵为乐,诗中描绘的湖州山水清嘉之境,正是历代先民珍视与守护生态的鲜活见证。

中华文明自古便蕴含着对自然的敬畏与生态治理智慧。
《周礼·地官》系统记载了“虞衡”制度:山虞、林衡“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泽虞、川衡“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类似“河长”之职的“泽虞”,负责制定政令,比如在物产丰富的地方设置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滥伐、捕捞鱼虾。
明代湖州知府陈幼学深谙生态治理精髓,通过“栽桑榆诸树三万八千余株”以固土涵养水源,“开河渠百九十八道”以疏导水流、防涝防淤,体现了“固土”与“疏浚”相辅相成的系统理念。
清代《吴兴县水利志》则记载了立春至立夏“陂塘禁捕鱼虾,违者罚米三斗”的规定,《乌程县志》更明确指出其目的在于保护产卵期的虾蟹幼苗。这种季节性的禁渔理念,与现代“休渔期”制度高度一致,展现出超前的生态保护意识。

随着现代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认知的深化,生态保护的要求也随之提升,环境法治的内涵与实践不断拓展升级。2019年10月,肩负守护绿水青山司法重担的南太湖法院应运而生,作为全省首家环境资源案件“四合一”集中管辖法院,在传承古代生态智慧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新模式,争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司法模范生。
恢复性司法理念是行动指南

南太湖法院不仅依法严惩“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等犯罪,更积极探索个性化生态修复机制,在案件中发布“补植令”“劳役令”“看护令”等司法令状督促被告人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已责令补植绿地共计42亩、放生鱼苗40余万尾,同时将履行情况纳入缓刑考验期,形成流程闭环。同时引入“生态修复管理人”,开发“司法碳达”小程序,智能监管修复,提升司法护绿实效。

专业化智囊支持是赋能利器

南太湖法院创新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选任生态环境局专业人员作为“专家陪审员”,深度参与环资领域复杂专业案件的审理,在污染环境、破坏野生动物犯罪等环资案件审理中就专门性问题提供专家意见、技术咨询等辅助案件审理。同时,围绕碳汇专业性问题,会同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中国计量大学、德清县林业局等在省内率先出台碳汇价值损失核算规则,让碳汇价值损失测算有据可循。

一体化生态修复是创新亮点

专业之外,更有创新。南太湖法院创新构建“1+1+N”一体化生态修复基地运行机制:以湖州市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为载体,依托“法护生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深入分析辖区生态资源禀赋及环境案件特点,因地制宜打造多样化生态保护阵地。该基地入选最高院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之首、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创新事例,为全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湖州样本”。

原标题:《典籍里的生态法韵丨从虞衡制度到一体化修复的山水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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