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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男子阿龙在某砖厂打工
不慎因工受伤
老板担心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竟矢口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男子在法庭上亮出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能得到法院的确认吗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日
阿龙与“某砖厂阿彪”微信名通过微信聊天约定上班事宜。阿龙表示“后天一早我们过来。”阿彪语音回复“要确定。”阿龙回复“好的好的,我们已经确定了。”

2023年2月3日
阿龙如期来到某砖厂上班,岗位为机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砖厂也未为阿龙缴纳工伤保险。阿龙的日常工作通过“某砖厂工作群”“某砖厂阿彪”“某砖厂老板娘”等安排与管理。
2023年5月9日
阿龙在某砖厂码坯机上维修时不慎受伤,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内踝骨折(左侧),外踝骨折(左侧)。受伤后的医药费由“某砖厂老板娘”通过微信转账给阿龙。“某砖厂老板娘”是该砖厂老板的姐姐,系财务兼管理人员,通过微信支付阿龙工资。

事后,因双方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各执一词,阿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4年11月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阿龙与某砖厂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某砖厂不服,于2025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砖厂与阿龙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与阿龙约定到某砖厂上班的微信名绑定其投资人阿彪的手机号码,阿龙的日常工作通过“砖厂工作群”“某砖厂阿彪”“某砖厂老板娘”等安排与管理,工资由某砖厂财务人员发放,医药费由某砖厂财务人员微信转账,虽然证人证言存在瑕疵,但是某砖厂对阿龙提供的微信聊天、微信转账记录没有提出反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阿龙主张与某砖厂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予以确认。
2025年5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阿龙与某砖厂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某砖厂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实际用工,而不仅仅是看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用人单位招用记录、聊天记录等凭据,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钟先银、刘春发
编辑|新媒体团队
校对|陈青梅
审稿|丁敏
签发|王承强
原标题:《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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