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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法锐执丨巨野法院发布五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不仅是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挑衅。
现发布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涵盖多种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以警示被执行人,威慑、遏制潜在违法行为,强化“裁判必履”的社会共识,彰显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导向。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原告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人刘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刘某归还原告程某借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巨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然而,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法院判决生效且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仅未主动履行,反而采取了隐匿、转移财产、虚假申报财产等一系列恶劣手段抗拒执行,将个人资金用于消费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还清所有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随着执行查控系统的日益完善和部门联动协作的加强,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信息越来越透明化。试图通过“耍小聪明”“玩躲猫猫”等方式规避执行,必将被识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具有深刻的警示和教育意义。被告人刘某在审判阶段认罪悔罪、积极履行并取得谅解,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日,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被告人李某芹工程款105万余元及利息。2017年12月4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芹、刘某站、李某娟等人对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工程款105万余元及利息予以平均分配。2018年1月3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将该民事判决书送达李某芹。后李某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因李某芹未履行义务,刘某站、李某娟等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巨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巨野县人民法院向李某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李某芹于2023年2月2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2月17日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分别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经查,2022年3月,被告人李某芹自行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年某公司向李某芹转账共计60万元,被李某芹用于还账、日常支出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芹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在于公正的判决,更在于判决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构建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
案例三被告人葛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葛某的儿子在上海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经协商,施工方将死亡赔偿费用转至葛某的账户内,后葛某儿媳刘某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2020年11月20日,法院向葛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并根据刘某等人的申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冻结葛某银行存款,后被告人葛某将其个人财产转移。
2020年12月21日,巨野法院判决被告人葛某支付刘某等人赔偿款,该判决生效后刘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告人葛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葛某未依法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后仍拒不履行。
【裁判结果】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葛某近亲属代被告人葛某部分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25万余元至法院暂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刘某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部分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四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巨野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赔偿段某等四人193367.25元,2023年4月7日,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0月16日,法院依法向被告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告人赵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情况。2024年初,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向其子转账人民币9000元,在司法拘留结束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不断加强执行力度,依法惩戒失信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维护司法权威,有效助推法治巨野建设。打击拒执犯罪,彰显巨野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态度与决心,发挥案例警示与普法作用,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例五被告人田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公司欠某银行借款900万元,2020年12月份,经执行团队调解,该公司负责人田某与某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到2022年年底前分期还清借款及利息。但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与田某并未诚实守信,至2024年某银行申请恢复执行时为止,该公司与田某分文未履行。厂房在拍卖过程中,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团队发现田某以个人名义将厂房租赁给某门窗公司,每年收入租金14万元。执行团队马上介入,经与承租人交涉,承租人向执行团队出具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与田某的聊天记录。据聊天记录显示,田某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汇入田某女儿名下,且特别强调,不可汇入公司账户或田某个人账户。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与田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拒执罪,故执行团队汇总证据线索后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所有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诚信的体现。在此劝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不仅不会减轻民事责任,更徒增刑事制裁。
END
文字:郅硕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颜亚畦校对:郅硕张婉青审核: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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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麟法锐执丨巨野法院发布五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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