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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讨要恋爱花费 法院判决:自愿赠与 驳回诉请

2025-11-27 17: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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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那些充满爱意的红包和转账,究竟是爱的馈赠,还是需要偿还的借款?当浓情蜜意散去,昔日恋人为此对簿公堂时,法律又将如何界定这些经济往来的性质?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男子王某因向前女友陈某索要恋爱期间的转账未果,将其告上法庭。

2020年11月,王某与陈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王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陈某多次转账,金额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合计11400元。2021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王某认为,此前转账均系陈某以租房借款、偿还债务等名义所借,遂于2025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11400元,并主张若陈某不能证明转账是赠与,就应当还钱。陈某则认为,双方恋爱期间有经济往来属于正常现象,所有转账均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见面礼及相关消费支出,是王某自愿赠与表达爱意,不存在借款合意,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条、借款协议等;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本案中,王某与陈某在恋爱期间,王某通过微信先后多次向陈某转款,其虽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款项交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双方就转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不能证明其向陈某转付资金的行为属双方设立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陈某对王某资金转付的事实认可,但认为是双方恋爱期间的见面礼及相关消费支出。故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主张陈某返还借款114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王某诉请。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性质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赠与:通常指一方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等而无偿给予对方的财物。常见形式包括: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999等;节日、生日红包,如情人节快乐、生日快乐等备注;明确表示“送你”“给你的礼物”的转账。若无相反证据,此类转账一般视为赠与,无需返还。

借贷:需双方存在明确的借款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中对方明确表示“这钱我之后还你”“算我借的”等。即使未出具书面借条,若能通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借款意思表示,结合转账记录,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借款人需返还。

法官也在此提醒,爱情需要真诚付出,但也需要界限分明。恋爱关系并非法律真空地带,情侣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应保持必要的理性,若确属借款,最好通过借条、清晰的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供稿:张 韧

原标题:《情侣分手后讨要恋爱花费 法院判决:自愿赠与 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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