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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安乡法院1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5-11-27 17: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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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乡法院《鲁某、许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示范性调解促推高效化解商品房办证纠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 D2025-161-1-091-185

周鹏(案件承办人)

安乡法院立案庭庭长

2024年上半年,安乡法院受理了一批因开发商延迟办证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涉及当事人群体较大,社会矛盾较激烈,为节约当事人解纷成本、稳定商品房买卖市场,我院联合安乡县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开展了商会调解。在此过程中,通过对矛盾双方多次组织释法说理与协调沟通,最终达成合意,形成了一份多方认可的调解协议,并以该纠纷调解方案作为示范,成功化解批量潜在矛盾纠纷。

姚冰冰(案例编写作者)

安乡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近年来,房地产、劳动保障、物业纠纷和消费维权等领域的纠纷是多元解纷的重点。安乡法院在践行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方面,通过联合安乡县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商会调解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中以示范性调解化解的一批商品房办证纠纷最为典型,具有较大的案例编写价值。在此次案例编写过程中,我严格按照案例库的编写要求,精准提炼纠纷化解的难点和处理方法,确保案例写的透、看的清。上级法院在此次案例编写和报送过程中也给予了极大的指导与帮助,今后我将继续深耕业务,锤炼案例编写能力,为丰富审判实践提供微薄之力。

示范性调解促推高效化解商品房办证纠纷

鲁某、许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关键词: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

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违约金赔偿数额 示范调解

基本案情

鲁某、许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鲁某、许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全面了解纠纷具体情况,随后开展一系列化解工作:

一是释法说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解员向开发公司释明,其与鲁某、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基于双方合意,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助鲁某、许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鲁某、许某有权要求开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是总结焦点,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双方争议焦点为违约金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自合同约定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房屋价款总金额万分之一。

三是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成尽快达成调解方案。一方面,调解员向开发公司说明,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鲁某、许某请求支付违约金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发公司延迟协助鲁某、许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损害了鲁某、许某的切身利益,其有义务向鲁某、许某支付违约金。另一方面,调解员积极劝说鲁某和许某,向其说明某开发公司延迟协助办证涉及一百余名买房人,需要支付的违约金较高,当前开发公司经营运转困难,支付能力确实有限。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确保当事人权益及时得到实现,调解员建议鲁某、许某考虑适当减少违约金索赔数额。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开展示范调解,化解批量潜在诉讼。以该纠纷调解方案作为示范,为其他面临相同情况的一百余名买房人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提供指引,促成化解批量潜在诉讼。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鲁某、许某将违约金请求由25499元减少到5386.62元,开发公司则在调解协议约定时间内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生效后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引发的纠纷。开发公司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该类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且关系百姓安居乐业,处理不好,易激化矛盾。对于此类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损失,对于稳定商品房买卖市场也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纠纷化解的难点在于违约金赔偿数额的确定。调解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促推形成双方都能认可的调解方案,高效化解纠纷,节约当事人解纷成本。同时,通过示范调解,为潜在一百多件同类纠纷的妥善化解提供指引,从源头预防形成批量诉讼,做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

原标题:《喜报!安乡法院1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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