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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小法有话说 | 试用期长短,用人单位有权随意规定吗?

2025-11-29 09: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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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小法有话说 第107期

试用期可以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给用人单位一个考察劳动者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劳动者权益,让劳动者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该岗位工作 。

拿到劳动合同时

你认真看过“试用期”的约定吗?

试用期长短

是否由公司说了算?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阿强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两年,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

入职后,科技公司向阿强支付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自2025年4月起,科技公司按转正标准向阿强支付工资。

直至7月,阿强离职,他才得知按照他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科技公司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

阿强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2000元,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0000元。公司方面则认为,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双方约定好的,公司也都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阿强的工资福利待遇,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科技公司与阿强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因此,科技公司与阿强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现科技公司与阿强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违反法律规定,阿强要求科技公司按转正工资补齐差额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阿强诉请的赔偿金10000元理由成立,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 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的“免责期”,更不是“低成本期”,其时长、工资、约定次数都受法律严格约束。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试用期约定,避免因违法操作承担赔偿责任。

津小法提醒: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注意!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初入职场往往要经历试用期

这些知识点,请务必收好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能签吗?

别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入职都要签竞业限制和培训服务期协议吗?

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何时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

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费。

对于劳动者而言

签订劳动合同时

务必核对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

一旦发现违法情形

要及时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

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原标题:《津小法有话说 | 试用期长短,用人单位有权随意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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