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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铸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集锦(五)

2025-12-02 16: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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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黑河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着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黑河中院精心组织评选出8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深度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以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营造德法共治的和谐社会。

案例五

刘某诉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公序良俗原则下婚外赠与行为的司法否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公序良俗 单方赠与

基本案情

刘某(男)通过微信向婚外异性李某(女)转款,其中多笔转款为“521”“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并有多笔转款备注了“我爱你”“爱你一生一世”等留言,经统计,以上所涉款项为20余万元。现刘某配偶张某请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裁判理由

取得财产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

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张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与李某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其中包含多笔金额为“521”“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金额,共计为20余万元。刘某与李某均称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金额为“521”“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行为明显与常见借贷行为外观不符,且多笔转款标注为“我爱你”“爱你一生一世”等留言,故案涉20余万元无法认定为刘某与李某所称的借贷关系往来款项,综合全案事实应认定为刘某对李某的单方赠与。

现无证据显示张某、刘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存在特别约定,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某赠与的款项应为张某、刘某夫妻共同财产,为张某、刘某共同共有,刘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李某,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婚外异性转账含有特殊意义数额的款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李某在明知刘某婚姻情况但仍收取以上含有特殊意义的款项不具有合法性和善意,刘某对李某该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李某取得该部分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张某。

裁判要旨

“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底线”,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他人,若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无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全部款项。

“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夫妻关系是所有人伦关系的发源和根基。“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夫妻双方应该彼此信任、互相爱护,通过互相支持和理解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刘某未尽到夫妻忠实义务,向婚外异性转账含有特殊意义的款项,第三者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接受含有特殊意义的财物,不仅面临道德谴责,还需承担返还的义务。法院通过否定婚外赠与行为的效力,保护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供稿:研究室

原标题:《【文化铸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集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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