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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训营成果展 | 以仲裁审理的角度分析建设工程案件鉴定分类与程序要点

2025-12-04 09: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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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青年秘书训练营成果

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二部秘书 刘美珍

编者按:

为进一步深化青年秘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仲裁业务实践能力与服务质量,本年度青年秘书训练营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全面升级,创新采用“案例分享+仲裁员点评”模式。本专栏将作为训练营成果的展示窗口,定期整理发布精选内容,期待通过案例的深度解析与经验沉淀,为仲裁从业者提供可借鉴的实务参考,助力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持续提升。

以下为正文内容: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常见情形

(一)造价方面:1.结算未完成,建设方未支付工程款。2.超额支付工程款,建设方起诉施工方。3.项目停工,施工方请求相关损失鉴定等。

(二)质量方面:1.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建设方不予支付工程款。2.房屋渗水等质量问题,导致另一方装修损失,损失方申请鉴定等。

二、建设工程鉴定的分类:

(一) 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

1.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通常指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的鉴定,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质量鉴定、修复方案的出具或鉴定、修复费用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

(1)修复方案类的鉴定需要有设计资质。

(2)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原设计单位对工程最为熟悉,修复方案原则上应该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但是如果质量问题由设计因素导致,原设计单位不宜成为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的鉴定人。

(3)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设计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对于主体结构未封顶的项目,应该先进行“危房鉴定”,结论安全可以继续主张工程款。结论为需要加固修复,需要先进行“修复方案鉴定”“修复费用鉴定”。

2.建设工程灾损鉴定。指自然灾害、人为损坏、事故破坏引起的对建设工程的不利后果进行的鉴定。

3.建设工程其他专项质量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渗漏鉴定、建筑材料鉴定、工程设计量和质量鉴定、周边环境对建设工程的损伤或影响鉴定、装修工程质量鉴定、绿化工程质量鉴定、市政工程质量鉴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水利工程质量鉴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鉴定应在启动前查明相关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

(二) 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

是最常见的鉴定类型,指某项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增项费用),如已完工工程造价鉴定等。

(三) 建设工程工期鉴定

这类鉴定是工程鉴定领域极为复杂的鉴定工作之一。其启动原因主要是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施工工序繁多、主体复杂等工期延误原因复杂所导致的。主要类型有:工期延误责任鉴定、工期延误事由鉴定、合理工期鉴定、实际开竣工日期鉴定、实际总工期鉴定等。

(四) 其他索赔鉴定

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暂停施工的相关鉴定。主要是暂停施工引起的、必需的安全措施费用、人员工资、租赁物设备费用等,简称停工、窝工损失。

2.合同终止的相关鉴定。主要是合同解除应赔偿承包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项目准备阶段已支付的各类款项损失、施工器械停滞费用、撤场费用等。

3.不可抗力的相关费用鉴定。主要是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增项费用等。

三、鉴定启动过程中仲裁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鉴定申请是鉴定程序的起点,在申请人提交鉴定申请后,仲裁员需要审查鉴定申请书,并书写鉴定意见书,秘书做好辅助工作,避免后续产生不可挽回的问题。

鉴定意见书需明确:

1.鉴定类别。明确属于造价、质量、工期还是其他索赔鉴定。同时还可以进行细化,比如质量鉴定,可以细分为结构、钢筋强度、密度等不同方面。

2.鉴定范围。应当针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鉴定,同时也能为当事人节省一部分鉴定费用。比如对已完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对于合同内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3.鉴定依据。在双方对于造价鉴定依据有争议的情况下,仲裁庭会要求双方采用鉴定方法、计算方法的相关依据,比如以08定额进行造价鉴定、以合同清单价格进行造价鉴定等。

因为申请人的委托事项并不等于仲裁庭认为应该进行鉴定的事项,所以要严格把握鉴定意见书的内容。

(二)鉴定的证据。仲裁庭需确定哪些证据需要移交鉴定机构,如后续需要补充证据,秘书再辅助通知各方当事人,所有鉴定的证据必须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否则容易形成“以鉴代审”的情况。

(三)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仲裁庭需确定是否需要将意见稿发给当事人,避免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导致相关鉴定程序、鉴定依据、数据等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提出异议。

四、相关要点分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已有结算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司法鉴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案件的双方均同意启动鉴定程序,仲裁庭则不应采信结算书,而应启动鉴定。参见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

(二)逾期竣工天数是否可以由裁判者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不启动鉴定?

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就无需要求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见案例最高法民申4906号。

(三)当事人不主动申请鉴定,经释明仍不主动申请,是否可以依据职权启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以上五种需依职权启动鉴定的,对于其他应当是当事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查明,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提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参见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回答》。

(四)合同中约定以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但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一直未进行审计,是否可以申请鉴定?

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按约处理。但是如果发包方一直未向有关财政、审计部门报送结算,或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可以以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参见案例最高法民终630号。

(五)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鉴定,一般分为3个阶段:1.工程是否符合合同、法定标准、工程不合格的,各方就工程不合格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2.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由双方或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3.由鉴定机构对修复和整改方案的方案所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所以大家在选定鉴定机构时需要咨询鉴定机构是否具有修复和整改的能力。

(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及是否可以超出注册范围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包括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安装工程4个专业,且不可以超注册范围执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七)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未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办理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力?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故工程造价鉴定不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影响。

(八)对于地下车库、人防工程面积进行现场勘验,是否需要测绘资质?

不需要测绘资质。

结语

建设工程鉴定是一项系统工程,融合了法律与技术的双重属性。唯有深刻理解其法律依据、严守程序公正、预判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确保鉴定程序真正做到公平、高效的解决纠纷。(上述内容仅为研究成果,不代表仲裁审理结果)

文章指导人:

大国仲仲裁员、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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