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灵秀普法丨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指南①——起诉与被起诉

2025-12-15 12: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和快递、外卖、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行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为了帮助人民群众在遭遇交通事故纠纷时能够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灵武法院编写了这份《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指南》,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介绍了责任认定、索赔项目和赔偿标准等交通事故纠纷索赔的环节和关键要点。希望通过这份指南,为广大群众提供一把打开交通事故纠纷索赔之门的钥匙。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事故发生后的注意事项

无论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亦或者是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各方主体均可先行协商处理。

若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应当及时寻求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若有一方或多方为机动车,购买了车辆交通强制险和商业险,也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保险公司参与纠纷处置。

另外在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情况不认可的,应当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行政复核。

起诉与被起诉

一、谁可以起诉索要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明书中载明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无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适格原告;如果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位)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是适格原告;

2.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所有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可作为适格原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11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二、谁可以被起诉?

1.一般情况下:可以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及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2.其他情况:除保险公司外……

(1)若驾驶员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将车辆实际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2)若案涉机动车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可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3)若案涉机动车是多次转让未办理过户的,可将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

(4)若多辆案涉机动车致使第三人损害的,可将多侵权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人、使用人列为共同被告。

(5)若案涉机动车是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的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可将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

(6)若案涉机动车来源于盗窃、抢劫、抢夺的,驾驶员非违法行为人的,可将机动车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列为共同被告。

(7)若案涉机动车为套牌车辆,可将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8)若案涉车辆为网络运营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将网约车平台列为共同被告。

(9)若案涉侵权人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用人单位或雇主列为被告。

(10)若案涉侵权车辆为正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驾驶培训单位列为被告。

(11)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将道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另外,若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当其中一方为外卖、快递配送员时,可以将配送员、工作单位、雇主、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当其中一方为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车时,可将骑行人员、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温馨提示:本指南仅从法律关系上囊括共同被告问题,虽然将一些民事主体列为被告,但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仍需经法院审理后,依据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加以判定。

三、在哪里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交通事故纠纷属于侵权纠纷,除特殊情况外,被侵权人可在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标题:《灵秀普法丨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指南①——起诉与被起诉》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