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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石柱法院又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5-12-15 22: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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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柱法院报送的《冉某诉重庆某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系本年度第二篇入库案例。此次再度入选,标志着石柱法院在推动司法裁判精品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炼裁判规则方面取得持续性进展。

案例

入库编号:2025-07-2-490-003

冉某诉重庆某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关键词

民事 劳动争议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签 二倍工资 诚信原则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1日,原告冉某与重庆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合同期满后,重庆某旅游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微信方式向冉某提出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资”为由拒绝续订。2024年4月30日,冉某与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重庆某旅游公司不拖欠冉某合同解除之前的工资及其他报酬。重庆某旅游公司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4年4月,发放经济补偿计算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同年5月,重庆某旅游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宾馆)承继。重庆某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旅公司)系重庆某旅游公司股东。冉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冉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支付原告冉某2024年1月至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币41000元(币种下同)。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2024)渝0240民初3949号号民事判决:驳回冉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冉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便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冉某继续在重庆某旅游公司工作,该公司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重庆某旅游公司曾多次与冉某沟通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但冉某始终拒绝签署。冉某执意拒绝续订的行为,旨在通过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张二倍工资,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机制,异化为谋取额外利益的工具,偏离了法律设定二倍工资罚则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初衷。

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冉某本人,其自己拒绝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原则。某宾馆作为重庆某旅游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某农旅公司作为重庆某旅游公司的股东均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又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4条

一审: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0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2024年11月5日)

原标题:《喜报!石柱法院又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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