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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老手”心存侥幸,触电致残谁之过?
第1867期 点击上方蓝字“固始法院”关注我们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是法定要求
可现实中
不少无证“老手”
仗着经验心存侥幸
在水电安装等高危作业中违规操作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损失该由谁承担?

老周从事水电安装多年,
虽然一直是“无证”作业,
但多年以来平安无事。

这次,他接了一个活——给幼儿园安装厨房设备。
厨房设备公司的老板只告诉老周安装要求及需要采购的材料,没谈具体价格。之后,老周自行购买了材料,带着小工一起去幼儿园开工,很快就完成了水电线路的铺设改造,只差最后的接线步骤。

第二天,老周一人来到幼儿园接线。他只关了厨房配电箱开关,因没人帮忙,侥幸觉得“应该没事”就没关闭配电室的总电源。

就在拉电线时,他不慎碰到进电电线的裸露部分,右手瞬间被电击伤,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老周认为】自己是受厨房设备公司雇佣,同时幼儿园违规将安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厨房设备公司,他们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负责。于是,他将厨房设备公司及其老板、幼儿园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厨房设备公司及其老板认为】和老周约定的是包工包料的承揽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老周作为有近二十年的水电施工从业经验的水电工,却违规带电操作,是他自己的问题,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幼儿园认为】厨房设备工程是通过合法招投标发包给厨房设备公司的,由该公司负责采购、安装并接受验收,幼儿园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周与厨房设备公司是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厨房设备公司仅指示工作场所、工作内容、成果等,并未提供劳动工具和材料,而老周自行购买材料、招用工人,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点。但厨房设备公司作为定作人,也存在选任和指示过错,一方面是未审查老周是否具备电工资质,违反了选任义务;另一方面是未告知幼儿园总开关的位置,未尽到安全指示义务。而幼儿园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厨房设备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雇佣?承揽?
看着意思相近
实际上大有不同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它们的区别吧!
| | 雇佣 | 承揽 |
| 合同标的 | 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看重劳务本身 | 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工作内容具有专业性、独立性 |
| 主体关系 | 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从属关系,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管理 | 相对独立,双方没有从属关系 |
| 工作材料、工具等的提供主体 | 雇员工作的场所、工具等由雇主提供 | 承揽人自带工具、自备材料 |
| 报酬给付条件 | 按劳务结算,雇主一般是按提供劳务的时间、天数在固定时间向雇员支付报酬 | 按成果结算,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检验后一次性支付报酬 |
| 风险承担 | 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或由雇主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 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承揽人发生的危险、意外等,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情况才承担责任。 |
小思提醒
对于特种工作作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电工作业即属于特种作业,技术要求高,安全风险大,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切勿冒险作业。
对于承揽关系的定作人
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核实承揽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同时应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告知作业场所的特殊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为承揽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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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证“老手”心存侥幸,触电致残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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