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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打“减肥针”被送进ICU!违规注射、产销假针等涉嫌违法→
“一针瘦10斤”“躺着就能瘦”
宣称快速瘦身的“减肥针”广告
在社交平台悄然蔓延
然而,这些看似诱人的“瘦身捷径”
实则潜藏严重的健康风险与法律风险
事件回顾
浙江湖州的沈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听到店员介绍一种快速减重的“减肥针”,打一针可以瘦10斤。注射后第二天,沈女士就出现不适症状,第三天开始发烧,第四天病情急剧恶化陷入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ICU抢救。沈女士住院治疗了4个多月,因为私自注射造成肝肾功能衰竭,她现在每3个月就要复查血和肝肾功能。
让不少消费者陷入健康危机,甚至险些丧命的“减肥针”,到底是一种什么产品?
经检测,这些产品当中均含有名为“司美格鲁肽”的药物成分。
司美格鲁肽
司美格鲁肽最初研发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我国批准的“减肥版”司美格鲁肽(商品名诺和盈®)属于处方药,应在正规医疗机构由专业医师对患者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后合法合规使用。
适用人群:
· 2型糖尿病患者:用于控糖及降低心血管风险。
· 肥胖或超重患者:需满足BMI≥30,或BMI≥27且伴有高血压、高血脂等并发症。
▲图片来源:瑞金疾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司美格鲁肽必须经医生诊断评估后凭处方开具,且需在专业指导下控制剂量,严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擅自销售,更不得作为普通减肥产品向公众流通。
当“减肥针”在社交网络和私人渠道中被热炒时,其背后隐藏的法律与安全风险,值得我们警惕:
1.生活美容院≠医疗美容机构,擅自打针或涉违法
案例:
刘女士从老熟人处了解到,有一种只需注射就能躺着瘦的“减肥针”,于是她在老熟人的美容店内注射了这款“减肥针”,也就是司美格鲁肽。三个小时后,刘女士等来的不是苗条的自己,而是上吐下泻剧烈不适。送去医院治疗的刘女士随后向某卫生监督所举报了该美容院。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罚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普法:
生活美容店只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生活美容店可以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对人体进行诸如皮肤护理、按摩等保养或保健性的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
医疗美容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机构可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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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非医师擅自注射“减肥针”或涉违法
案例:
姚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注射减肥针等广告吸引顾客,由其在“密室”为顾客注射“减肥针”“溶脂针”和“肉毒针”。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实:姚某未取得医师资质,是一名“假医师”;且其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两次因非医师行医被行政处罚。姚某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普法:
实施非法医美操作的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有些医美速成班的学员短短6天就能获得所谓“微整形美容师高级证书”,随后便上岗为顾客提供服务,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规范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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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四)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除此之外,这些所谓的“减肥神针”大多身份可疑:
据调查发现,有的产品包装上除了一枚所谓的防伪标志外,无任何中文标识。当消费者要求查看资质时,商家提供的竟是几年前的一份化妆品检测报告。正规的注射类产品应标注“械字号”或“药字号”,但这些网红减肥针有的标注“妆字号”,有的甚至盗用早已注销的医疗器械证件。
市场上常见的非法减肥产品还可能添加其他违禁成分:
那么,生产、销售这类问题减肥产品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这类问题减肥产品,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相关罪名主要包括: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妨害药品管理罪
对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3.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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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购买到这类问题产品,消费者有哪些维权途径呢?
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民事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举报途径:
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部门查实后,会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买到假药后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但在假药相关的行为认定中,并非所有与“假药”相关的消费者行为都能获得法律支持,甚至部分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1.“知假买假”超出合理需求,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若购买者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为假药劣药,但其购买数量、用途符合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习惯的,可在合理范围内获得十倍赔偿;
但若购买者大量、频繁购买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明显超出正常生活需求,或存在明显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无法获得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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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2.消费者为谋取利益知假卖假
若明知销售的保健食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无合格证、无质检报告的保健食品进行销售,且没有任何购销记录。因此,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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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有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医美市场的健康秩序。
原标题:《普法宣传 | 打“减肥针”被送进ICU!违规注射、产销假针等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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