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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主编居间为国企解决债务被控受贿: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当事人认罪认罚
因为“居间”为重庆市国资委二级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集团)、彭水县政府化债8.97亿元,某网站重庆频道主编赵春建通过“居间协议”收取了210万元。
在巨能集团时任董事长刘英杰被查后,赵春建也因这笔钱于十年后被重庆市铜梁区监委调查,并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被移送彭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赵春建的家属12月16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今年11月19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方指控,赵春建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下称“巨能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能集团贿赂210万元。
本次庭审有三大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人与“有影响力的人(时任彭水县委书记钱建超)”是否属于密切关系人;二是为国企讨债是否属于为国企“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公诉人认为“优先偿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讨债利益,而辩护人称彭水县财政局未提供“偿债顺序表”这一前提证据,“优先”一说只是判断,不是事实证据。
庭审中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虽然赵春建的第一辩护人为他做无罪辩护,但“希望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的赵春建当庭哽咽着认罪认罚。

审理赵春建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的彭水县人民法院。家属供图
与县委书记是否属于“密切关系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47岁的赵春建是重庆冠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贤文化公司)实控人。涉案的居间化债事情发生在2015年,彼时,重庆市彭水县因修建摩围山隧道,欠巨能集团8.97亿元BT项目回购款。
巨能集团相关负责人委托赵春建协助催收。经赵春建从中协调,双方协商以“4.5亿元现金+300余亩土地”进行债务化解。达成协议后,巨能集团旗下公司与冠贤文化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
彭水县检察院据此指控,赵春建利用与彭水时任县委书记钱建超的密切关系,在给巨能集团拨付项目回购款的过程中,为巨能集团谋取不当利益并收取210万元财物,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责。
参与该案庭审的赵春建家属称,庭审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赵春建与钱建超是否属于密切关系人。
公诉人在庭上称,赵春建在监察机关的讯问笔录、钱建超的询问笔录显示,二人关系比较好,其中包括赵春建请钱建超的家人吃饭;钱建超的岳母、家属生病时,赵春建为钱建超岳母推荐过中医等。
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说明双方关系关联具体的时间节点,这成为被告人及第一辩护人的辩解点。
赵春建当庭表示,检方陈述的情况发生在2017年至2023年。但在2015年前,他与钱建超只见过2次面。第一次是2010年,他参加一个多人饭局时,与在巴南区任职的钱建超结识,两人互留了电话。
第二次见面是在2014年,赵春建应彭水县委宣传部邀请,带队前往该县报道脱贫攻坚工作,当天前往的还有众多其他媒体。

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网站重庆频道主编赵春建被起诉。 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图
赵春建的第一辩护人、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萧振宇当庭表示,钱建超提及的“关系很好”的具体事例发生在2017年以后,相关具体事实未予核实“是否发生在2015年下半年之前”就作为证明关系密切的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萧振宇举例说,钱建超称“我参加全国两会,赵春建也重点报道过我,对我工作支持很多”,该事实发生在2021年。
钱建超所称的“赵春建对我家人也都很关心照顾,我记得我岳母、家属生病的时候,赵春建还专门找了个中医来帮助调理”“我儿子的文章也转发在某网站上”,这两个事实分别发生在2017年、2022年。
萧振宇还当庭出示赵春建手机,证实赵春建添加钱建超微信是在2015年10月。
在今年11月10日的庭前会议上,赵春建及其第一辩护人向法院申请钱建超作为证人出庭。但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对案件定罪量刑无重大影响,钱建超无必要出庭作证。
赵春建的家属说,公诉人在庭审中,没有出示进一步证据,推翻或否定赵春建及其第一辩护人的“2015年前赵春建与钱建超只在公开场合见过2次面,且均为工作关系见面”的证据及陈述。
萧振宇称,公诉机关指控赵春建在2015年10月之前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春建不是本案所涉罪名的适格犯罪主体。赵春建向钱建超提及巨能集团工程款事项时二人没有超出业务工作关系以外的任何联系。赵春建向钱建超提及巨能集团工程款事项前,两人仅因工作原因见过一面或两面,个人交往上赵春建仅限于钱建超因逢年过节发送祝福信息,赵春建礼节性地回复,此外二人再无其他交往。
萧振宇称,钱建超与赵春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密切关系人,
仅依据钱建超的询问笔录中笼统的概念性陈述就认定二人关系密切,实属对法律概念的扩大化,进而导致界限不清,事实不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协调巨能集团与彭水县修建摩围山隧道BT项目回购款,赵春建涉案。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图
讨工程款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为国有企业讨债、为地方政府化债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庭审中,控辩双方也就此展开激辩。
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第二组书面证据:摩围山隧道第一期项目建设总承包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书,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预算审计结果,彭水县政府会议纪要等,以佐证巨能集团以非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赵春建的第一辩护人却表示,建设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验收意见书、工程审计结果、政府会议纪要,均证明巨能集团实实在在为彭水县全额垫资修建了摩围山隧道,且已建成通车而彭水县政府及平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BT回购款,巨能集团追讨该笔工程款是天经地义,合理合法,并非“不正当利益”。
此外,按照双方的约定,彭水县政府及平台公司应该在2014年1月摩围山隧道正式通车一个月内,支付40%BT回购款;通车一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30% BT回购款,通车二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完30%尾款。
澎湃新闻注意到,“摩围山隧道BT工程建设期及回购期财务成本按固定年利率8.5%计算”,摩围山隧道于2011年1月动工,2014年1月建成通车,但至2015年10月时,彭水县政府及平台公司只支付了2800万元BT回购款。按双方的协议计算,每年需要支付7225万元的利息,4年零10个月的利息约3.4778亿元。
巨能集团在向彭水县政府及平台公司主张BT回购款时,并未对这3.4778亿元建设期及拖欠回购期产生的利息进行追索。
最终,巨能集团实际收到2015年初前收到的2800万元,加上4.5亿元BT回购款现金、价值3.55亿元(拍卖成交价)的2块土地,相当于只收到了8.33亿元,相较于8.97亿元的财政局审计金额少收了6400万元。如果加上利息,巨能集团实际少收4.1178亿元。

巨能集团以BT模式修建的摩围山隧道,赵春建为该隧道BT回购款居间化债被起诉。家属供图
优先“插队”还债是否成立?
澎湃新闻了解到,公诉方另选了一个角度,来支持其“赵春建为巨能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指控。
检方认定赵春建为巨能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原因是赵春建的介入,促成了原本需要在2016年2月份前才支付完全部BT回购款项的付款进程,提前到2015年12月底前全部还完。这一变化导致原本捉襟见肘的彭水县财政更加困难。
公诉人认为,巨能集团通过贿赂手段,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工程款,通过请托赵春建,经钱建超的职务行为,获取远超发包单位彭水县城投公司合同约定支付进度的工程结算款,在平等主体中谋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平等主体利益,违背经济活动公平公正原则。赵春建通过上述事实收取巨能集团 210 万元。
家属说,这也成为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并成为本次庭审双方争论时间最久,控辩最激烈的地方。
赵春建的律师萧振宇表示,赵春建居间协调后,巨能集团将按约本应收取8.97亿元现金,巨幅让步为“一半现金+一半土地”,且放弃了巨额利息的追索权,还少收了6400多万元,作出巨大牺牲和让渡,换来彭水方面对75%应付款的还款时间上,只有2个多月的提前。
他提请法庭注意其中一个细节:实际上彭水县政府承诺的那2块土地的拍卖,相对于2014年的起始还款点推迟了4年多,直到2018年才完成,也就是2018年才把土地交付给巨能集团。因此该回购行为中,有提前,也有延后,并非公诉人所讲的“8.33亿元提前一年还完”。
萧振宇律师当庭还请公诉人出示还款顺序表,“拿出来看谁排第一,谁排第二?”
赵春建家属说,庭审时,公诉方并没有出示这个证据,也未提及有这一证据。
公诉方在庭审中,提供了彭水县城投公司、彭水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一些证人证言,以及一些发债款项的用度调减证据,用以佐证巨能集团的还款获优先处理。
萧振宇在庭审中称,发政府债务置换债一事,并不是彭水县能够主导的,而是上报重庆市政府同意,由重庆市政府牵头,召集重庆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
他说,公诉人出具的有关彭水县城投公司、彭水九黎城公司、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说“我认为该款项直接给巨能集团拨付是优先”“让巨能集团优先偿还”的几组证人证言,都是属于判断性的、推断性的、分析性的表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庭审中,对公诉人提出的“巨能集团优先还款影响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利益”。萧振宇表示,“你怎么还款是你债务人的事情,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怎么安排,并不影响债权人依法随时追讨债权,而不是按你债务人的要求或计划来追债。”
庭审最后陈述时,赵春建表示,被指定留置以来,他进行了认真反思和深刻反省。因对法律理解和运用不够,造成今天局面。
“我选择认罪认罚和缴纳罚金,是从社会的最大公约数的角度考虑,也是基于我本人想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的考虑。”赵春建哽咽着向法庭表示。
在发表量刑建议时,公诉方表示,赵春建犯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赵春健当庭表示愿意退赃、认罪认罚,具体量刑请合议庭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决。
赵春建的第一辩护人表示,虽然当事人认罪认罚了,但他还是从独立辩护角度出发,认为指控罪名主体适格性存疑,钱建超与赵春建密切关系证据不足;巨能集团索要工程款属合法诉求,彭水县支付行为无不当利益,指控赵春建的犯罪证据不充分,请求公正判罚。
赵春建的第二辩护人则表示,对检方认定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赵春建当庭表示愿意退赃、缴纳罚金,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赵春建自愿认罪认罚,应在量刑时予以最大幅度从轻处罚,恳请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合议庭最后表示,鉴于本案争议较大,将在休庭后对本案事实证据认真审查核对,观点将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本案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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