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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法案例】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能要求工程总包方、分包方承担付款责任吗?
临法案例【2025】030
基本案情
2022年,韩某受李某雇佣,在临清市银河路与三和路标段的某项目工程中从事零工工作。该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某建工公司,其将部分顶管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李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组织施工。工程结束后,李某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欠条,确认拖欠韩某劳务费28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10月1日前付清。后韩某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建筑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及利息,并由某建工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临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为李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法院查明,涉案工程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某建工公司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筑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而李某系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该单位清偿;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因此,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应对李某拖欠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某建工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劳务费28000元及相应利息,某建筑公司、某建工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某建筑公司、某建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清晰界定了在违法分包、挂靠施工情形下,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顺序,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示范意义。判决准确适用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特别规定,确立了以下规则:
1.实际施工人作为直接雇佣方,承担直接的工资支付责任;
2.允许被挂靠的分包单位因其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对拖欠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负有监督义务,并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工资依法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该责任体系通过层层压实责任,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助于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亦警示建筑企业须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劳动者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供稿|王小乐 编辑|林 鹏
初审|刘明文 复审|于金红
终审|史振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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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临法案例】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能要求工程总包方、分包方承担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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