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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完善涉渔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渔业法修订草案拟完善涉渔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其中,渔业法修订草案拟提请三次审议。
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渔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核发养殖证时,对以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因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当地渔业生产者,给予优先安排。二是完善涉渔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同时,与审议中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做好衔接,完善涉渔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对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涉渔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渔业生产属于高危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渔业法修订如何加强渔业出海安全管理? 黄海华对此介绍,渔业法修订草案在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原则基础上,围绕渔业安全生产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二是要求渔业船舶应当符合适航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是明确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防范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四是要求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和维护,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应急避险等渔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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