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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低头玩手机摔成骨折怪谁?法院判了!

2025-12-19 16: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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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引发关注。最高法明确,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担责。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郭某在上海浦东某餐厅用餐结束后步行离开,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慎踩空摔倒。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显示,郭某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就一直在低头看手机。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冰冻。事发十天后,郭某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郭某认为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司和餐厅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其摔倒受伤。郭某起诉请求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郭某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郭某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不能预判也无法控制。郭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手机极大方便了人们生活,也产生了“低头族”。走路、骑行、驾驶过程中,低头看手机会使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险境地。因持续低头看手机而踩空摔伤,应当自行担责,而不应无端向他人追责。本案中,审理法院的判决,既向动辄将自身损害归责于无关他人的不当行为亮明态度,也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坚决杜绝“和稀泥”做法,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你知道多少安全保障义务?

01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2

义务类型

依据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可分为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合理预见的范围内,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其义务范畴内的主体及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通常,安全保障义务人会根据可能的危险性质及危险频率配备专业的安保机构、设置监控设施保障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物的安全保障义务: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场所内各物件的安全性,对公共活动场所内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定期检修确保性能正常、对林木植物等进行修剪维护,避免产生安全隐患,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可能预见的有一定发生频率的危险要设置警示告知。比如常见的“地板未干 小心地滑”之类的警示牌。

03

义务限度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前提是危险具有预测性与可控性,绝对的安全保障不可能实现。合理性是司法实践中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因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合理期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时间限制。在公共场所正常开放的时间段内或是公共活动开展期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进入活动场所的公众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上述时间段之外,被安全保障义务人允许进入的人,也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

合理预见: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危险的防范必须在可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根据可预见性理论,作为一个理性人,在其应当预见其他人将受到其行为的损害,或是预见到受害者将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应承担对他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难以预见的低概率危险事件,不应苛责义务人提供安全保障。

合理措施:安全保障义务人为避免产生危险及消除危险采取的合理措施,包括为预防危险对公共场所设备物的定期检修维护、对可能发生危险的警示告知、建立专业的安保系统等,在危险发生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险、防止损害结果扩大。措施的合理与否,可以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对特殊人群的特别保护标准几个角度进行判断。

权利人合理的行为方式: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应当合理。民事法律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合法的行为造成的权益损失不受法律支持。行为方式的合法合理是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无视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不遵守公共场所行为规范的不合理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在公共场所因行为方式不当自陷危险,应自担责任后果,管理人对该事故的后果不具有主观过错,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安全每一步,每步都算数。在走路、骑车、开车的过程中,我们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都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做“低头族”,不做“侥幸族”,将注意力集中在道路上,将安全出行刻在心上。让我们牢记这一案例的教训,把安全放在首位,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出行环境。

供稿:马盈益

编辑:沈阳燕

校对:胡倩闻

一审:苏 知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低头玩手机摔成骨折怪谁?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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