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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起普法丨推进移风易俗、整治高额彩礼”典型案例(二)

2025-12-26 15: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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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总书记多次提出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他指出“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

案例

一方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违反婚姻

自由原则,可推定为无结婚意愿,彩礼应当返还

——原告杨某1诉被告白某某、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杨某1与被告白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协商订婚、结婚事宜期间,原告杨某1父亲向被告杨某2账户转账15万元,为被告白某某购买金饰共计花费41270元、购置衣物消费2235元。2021年10月2日原告及亲属等人根据民族习俗到被告家中参加定亲仪式,又向二被告现金交付彩礼15万元,2021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白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当天二被告按习俗返给原告1万元现金,后二人在被告杨某2家中共同居住十天左右,原告即返回单位工作,二人因购买房屋事宜发生争执后再未共同生活。原告杨某1称其多次要求被告与其去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长期向原告索要财物,并拒绝办理结婚登记,二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避而不见且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删除。原告家庭经济基础薄弱,为了给被告支付高额彩礼,分别向银行贷款以及亲戚朋友借款,至今尚未偿还债务。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故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367113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订立婚约期间男女互赠的大额财物系以双方最终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双方最终解除婚约或未登记结婚,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杨某1与被告白某某按习俗举行婚礼,被告白某某及其母亲杨某英收取男方彩礼30万元,又要求原告杨某1购买房屋,原告杨某1及父母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未购买房屋,白某某因此与杨某1发生争吵,不再同居生活,也拒绝和杨某1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以消极态度对待婚姻,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仅处理彩礼返还纠纷。双方虽有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白某某以获得高额彩礼并要求男方购置车辆、房屋等条件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可认定双方无感情基础,推定其无结婚意愿。法院判决被告白某某、杨某2返还原告杨某1彩礼25万元、金饰款41270元;被告白某某返还原告杨某1微信转款18555元。

【典型意义】

男女双方从恋爱到缔结婚姻,不应以财物给付的多少来衡量感情。将婚姻物质化的行为,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和意义。本案中,原告杨某1与被告白某某按习俗举行婚礼,被告白某某及其母亲杨某英收取男方彩礼30万元,又要求原告杨某1购买房屋,双方因购房发生矛盾,之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一方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或将获得高额彩礼作为登记结婚的决定性因素,与对方明显无感情基础的,可以推定为无结婚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彩礼应当返还。

高价彩礼、房屋、车辆并不是婚姻幸福的必然保障,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行为不仅会加重一方或双方家庭的生活负担,妨碍婚姻自由原则,也会影响婚后夫妻生活的和谐幸福。本案的裁判对于治理“天价彩礼”,引导辖区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倡导婚恋青年互敬互爱、共同构建健康、和谐的婚姻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关联索引】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翁婧

原标题:《“峄”起普法丨推进移风易俗、整治高额彩礼”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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