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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撤裁率仅为2.22%
在司法仲裁上,最高法要求严格适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
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566件。其中,审结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5475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1016件,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104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971件。另外,全国法院还办结申请仲裁保全案件27069件。
报告指出,从案由构成看,占比最高的是撤裁类案件,占比59.33%。其次是确仲类案件,占比29.49%
在撤裁类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共245件,占比2.22%;共8335起案件驳回撤裁申请,占比75.66%;1721件撤回申请,占比15.62%;其他方式结案715件,占比6.49%。
在确仲类案件中,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成立的案件共566件,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共2766件,1899件撤回申请,其他方式结案244件。
报告还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报核案件的情况:2024年,最高法院共审结下级法院报核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8件。其中,撤裁类案件9件,确仲类案件7件,申请不予执行类案件7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3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2件。
报告显示,在审结的报核案件中,有10件案件同意报请法院的处理意见,占35.71%;有18件案件不同意报请法院拟撤裁、不予执行或不予承认(认可)的处理意见,占64.29%。
报告为此强调,应该严格适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充分尊重仲裁“一裁终局”性;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保障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监管仲裁员不当行为、促进仲裁裁决公正。
报告总结指出,年度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保持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撤裁类案件11016件,其中245件被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撤裁率仅为2.22%,持续保持低撤裁率;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共27069件,其中26770件得到法院支持,保全率高达98.90%,有效维护仲裁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保障仲裁程序顺利推进及裁决执行。
二是持续完善区际司法互助,深化内地与港澳台经贸合作。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62件,裁定认可和执行53件,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6件,充分表明内地法院支持港澳台地区以仲裁方式解决跨境商事纠纷,深化内地与港澳台经贸合作的司法立场。
三是积极践行多边主义,准确理解与适用《纽约公约》。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42件,无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结的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15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以及临时仲裁庭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体现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多边主义、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积极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态度,为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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