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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将征收补偿款转至近亲属账户,法院以拒执罪判处缓刑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25-12-29 11:4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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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责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逃废债的惩治规则。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在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执行人将其应得的补偿款转入近亲属账户,逃避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责。

案情显示,洪某金在人民法院判令其向郑某长偿还借款50万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郑某长于2016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时,执行法院经约谈询问、资产调查、网络查控,仅冻结到洪某金银行存款2万余元。同时还查明洪某金与其妻子于2003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妻子所有、位于某镇的养殖场及设备归洪某金所有。

鉴于养殖场不易执行处置,郑某长同意领取上述2万余元执行款后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法院同时将洪某金纳入失信名单。2022年11月,洪某金的养殖场房屋被征收,获得补偿款140余万元,洪某金要求将该款汇入其女儿洪某园银行账户。郑某长了解该情况后请求恢复执行。洪某金被依法拘传至法院,并表示拆迁补偿款已由其女儿用以偿还其他债务,没有钱还款。同日执行法院对洪某金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拘留期满后,洪某金故意隐匿行踪,躲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洪某金主动与郑某长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部分借款,郑某长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检察院指控洪某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审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洪某金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特别是在其财产发生变动、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及时报告,反而采取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将其应得的征收补偿款直接汇入其女儿银行账户,故意规避执行,属于逃废债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洪某金主动与郑某长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部分债务,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洪某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执行程序中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是常见的逃废债手段,增加人民法院查人找物困难。此类逃废债行为既损害债权人权益,又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予严厉打击。”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洪某金明知债务未履行,仍将其个人应得的巨额征收补偿款转移至其女儿账户,人为制造“执行难”,损害债权人郑某长的权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警示债务人诚信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王俊
    图片编辑:沈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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