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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控股股东因未完成业绩补偿遭深交所通报批评、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

澎湃新闻记者 庞静涛
2025-12-30 22: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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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ST京蓝(京蓝科技,000711.SZ)控股股东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佳骏”)因未足额履行其对上市公司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在同一天内收到了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处分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的责令改正决定。

经查,2023年10月,云南佳骏作为京蓝科技产业投资人,与京蓝科技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就京蓝科技的净利润做出承诺,在剔除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对ST京蓝合并利润表数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2024年至2026年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列报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

云南佳骏承诺,不足部分由其在京蓝科技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京蓝科技各年度的审计报告后三个月内,向京蓝科技一次性支付现金补偿款进行补偿。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说明,剔除中科鼎实合并报表范围内对京蓝科技合并利润表数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京蓝科技2024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208.51万元,与承诺的2024年度3000万元的业绩之间差额为5208.51万元。

截至目前,云南佳骏累计向京蓝科技支付现金补偿款600万元,剩余4608.51万元尚未支付,云南佳骏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中指出,云南佳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定,经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云南佳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云南佳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决定对云南佳骏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京蓝在公告中表示,公司董事会将积极保持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沟通,督促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将视进展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葛佳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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