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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读』案例(三·下)丨济源中院发布“提质增效、实质解纷”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与群众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通过“月读案例”栏目常态化对外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正确价值导向,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妥善化解。
本期,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10起“提质增效、实质解纷”典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破产等多个领域。张军院长强调,“要在党的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与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向前促进纠纷源头化解、向后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把定分落到实处,把止争做深、做实、做到人民心里去。”济源两级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参与综治中心源头预防、联动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等方式,践行“如我在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以“提质增效、实质解纷”为引导,构建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多元格局,更好回应涉诉企业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
目 录
一、某物业服务企业诉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综治中心”联动高效化解物业纠纷
二、刘某某诉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济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联动公安机关、代理律师,合力化解多重矛盾纠纷
三、王某等诉某景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庭+派出所+人民调解”联动化解文旅资源保护纠纷
四、姚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
——联动交警部门实地勘明真相,一案化解两起行民交织纠纷
五、洛阳某材料公司诉河北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微信建群,实质化解跨区域涉企工程尾款纠纷
六、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对接双方子女疏导,温情化解涉老再婚离婚纠纷
七、杨某诉李某、郑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明晰混合过错责任,安全事故纠纷当场履行
八、某玻璃制品企业诉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立足行业工艺特性,合理认定侵权损失
九、某药业公司诉某医药物流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明晰代理边界,引导审慎履约
十、某陶瓷公司破产和解案
——危困企业重生,债权清偿双赢
案例六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对接双方子女疏导,
温情化解涉老再婚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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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男,71岁)与李某(女,65岁)系再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无共同子女,各自子女均成年。王某诉请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王某偿还婚前借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以王某分居期间与他人同居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相关财产作出分割。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针对案件涉老年人权益、子女介入深、矛盾尖锐的特点,根据风险评估制定精准化解方案。通过多轮一对一深度沟通,摸清矛盾根源与真实诉求,释法明理并同步开展情绪安抚,对接双方子女疏导,防范矛盾激化,最终促成调解,王某一次性支付李某相应款项,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实质化解涉老家事纠纷的典型案例。涉老再婚离婚案件交织情感、财产与养老诉求,且易因子女介入加剧矛盾,单纯判决难以根治纠纷。法院将情感疏导与依法办案相结合,通过风险前置、查清事实、精准调解等举措,既保障了双方财产权益与养老需求,又化解了家庭对立情绪,为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七
杨某诉李某、郑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明晰混合过错责任,
安全事故纠纷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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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从李某处购得空调一台,李某安排无安装资质的郑某到杨某停靠于码头的渔船上安装。安装完毕后,因空调原插头与船上插座不匹配,杨某急于使用,要求郑某剪下原插头,接上其提供的适配电线直接与发电机相连(未装稳压器)。安装后第6日,渔船因该段电线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杨某船上物品损失22420元,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相应火灾事故认定书。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郑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系三方混合过错导致。杨某作为渔船经营者,明知船上电气系统标准更高,却疏于安全管理,主动要求违规接线,且未配备灭火器致火势扩大,对损害后果影响最大;郑某无资质承揽安装业务,违规操作且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是火灾发生的诱因;李某选任无资质人员安装,存在选任过失,但与损害结果仅存在间接次要因果关系。二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杨某自担70%责任,郑某、李某分别承担20%、10%赔偿责任。裁判文书送达当日,当事人即履行完毕,纠纷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准划分混合过错责任、践行“提质增效、实质解纷”理念的典型案例。法院立足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笔录,深入查清事实,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准确界定各方过错性质与责任边界,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与社会治理功能,确保裁判公平公正。文书送达后当事人即时履行,避免后续执行拖延,既高效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又推动形成安全合规的市场秩序。
案例八
某玻璃制品企业诉某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案
——立足行业工艺特性,
合理认定侵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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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某玻璃制品生产企业,玻璃窑炉为核心生产设备,煤气为主要燃料。2024年4月27日9时30分,乙公司施工时不慎损坏甲公司专用地下煤气管道,导致煤气大量泄漏,直至当日16时30分管道才修复供气。因玻璃窑炉需维持连续稳定高温,停气降温可能引发设备不可逆损害,甲公司窑炉经多日升温至4月29日22时才恢复正常生产。停产及恢复期内,甲公司产生额外能耗、原料投入及工人待岗工资等损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申请损失司法鉴定,但因无鉴定机构具备相关鉴定能力,鉴定程序终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施工存在过错,损坏甲公司煤气管道致生产中断,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财产损失可按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考虑到玻璃生产行业特殊性,窑炉停气后恢复需高能耗无产出过程,相关额外支出属必然直接损失。虽无法通过司法鉴定定损,但甲公司提交的能源消耗记录、费用凭证、原料领用单据、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客观真实。法院结合行业工艺特性,对比事故月份与正常生产月份的生产经营数据,合理核定损失范围,判决乙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化解特殊行业侵权损失认定难题的典型案例。针对玻璃生产行业窑炉运行的特殊性及司法鉴定不能的困境,法院未简单驳回诉求,而是紧扣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立足案件事实与行业特性,对比实际生产经营数据精准核定损失,有效破解了特殊行业损失认定难的司法瓶颈,既充分保护了受害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明晰了权利救济路径,又避免了因鉴定障碍导致纠纷久拖不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定分止争、规则引领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九
某药业公司诉某医药物流公司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明晰代理边界,引导审慎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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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药业公司与某医药物流公司签订《产品区域代理协议》,约定后者作为线下代理经销商,不得挂网销售及冲窜货,违约需按货物数量及进货金额3倍支付违约金。某药业公司供货后,发现对方存在挂网销售及跨区域窜货行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医药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某医药物流公司辩称,系按药业公司区域销售代表指示调货,不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约定。某医药物流公司未能举证调货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获追认,且在交易行为与协议明显不符时,未履行向委托方核实的审慎义务,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违约金77000元。二审法院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某医药物流公司当场全额履行调解款,纠纷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既明晰了产品区域代理合同中代理区域、销售模式等核心履约义务,明确挂网销售、跨区域窜货属违约行为,又确立了代理方在交易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的审慎核实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强化风险防范、做到规范经营。法院以调解方式实质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既维护守约方权益,又降低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提质增效、实质解纷”的司法导向,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十
某陶瓷公司破产和解案
——危困企业重生,债权清偿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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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燕某某等三人以某陶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审查后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截至2023年8月,共有21户债权人申报22笔债权,总额约1744万元。案件审理中,因债务人未移交财务账册导致债权核实受阻,企业资产多次拍卖流拍,且两次债权人会议因表决权比例不足未能召开,破产清算程序推进陷入僵局。与此同时,陶瓷行业行情回暖,该企业具备盘活重生的市场基础与现实可能。
【裁判结果】
法院秉持“能挽救尽挽救”司法理念,摒弃“一破了之”简单处置思维,承办法官多次与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潜在投资人沟通协商,积极对接招商政策,成功为企业引入第三方投资。2024年5月,某陶瓷公司正式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草案,计划通过变卖存货、合作经营分红等方式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进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获债权人全票同意,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濒临破产的企业成功重焕生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破产和解制度盘活危困企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立足企业盘活价值与市场机遇,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多措并举推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既成功挽救了具备再生潜力的企业,帮助其摆脱债务困境、重返市场,又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重生+债权清偿”双赢。
供 稿:济源中院 张浩朋
原标题:《『月读』案例(三·下)丨济源中院发布“提质增效、实质解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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