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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钟点工交班后如厕途中摔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
食堂钟点工完成工作任务后
如厕途中滑倒
致十级伤残
用人单位拒绝赔偿
钟点工权益如何维护?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01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李阿姨接受某餐饮公司雇佣,在该餐饮公司承包的学校食堂做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点至下午13点。2022年1月某日中午,李阿姨完成食堂勤杂工作后准备下班,在如厕途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李阿姨认为,因为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地面湿滑致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因此餐饮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阿姨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元。
庭审期间,被告餐饮公司提出抗辩,明确不同意李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有四点:其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应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李阿姨摔倒系自身行走速度较快所致,其本人存在过错;其二,事故发生在食堂旁的走廊,该区域并不在被告承包的食堂范围之内,公司对该区域无安全保障义务,李阿姨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三,事发时李阿姨已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且已更换工作服,虽未到规定下班时间,但已处于下班状态,其在该状态下遭受的损害与公司无关;其四,李阿姨交班后前往如厕的行为,与钟点工的工作内容不相关联,因此产生的损害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后,若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阿姨系为被告餐饮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被告餐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李阿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期间未充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亦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酌情减轻被告餐饮公司的责任。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原告李阿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目前,被告餐饮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全部赔偿义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02 法官说法
一、个人在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差异——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务者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无法通过工伤保险为劳务者受伤后的赔偿提供兜底保障。与此同时,相较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在风险预防能力、经济负担能力等方面均具有绝对优势。结合劳务关系的上述特点及生产经营属性,依据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相当的法律原则,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应明确为: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对事故是否在“提供劳务中”发生应结合实际综合判断
判断事故是否发生在“提供劳务中”,不应局限于严格的时空界限,而需结合具体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及事故发生的完整经过等因素综合考量。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期间喝水、上厕所等行为,均属于人体正常生理需求,与持续提供劳务的行为密不可分,应当视为工作的正常延伸。相应地,厕所及通往厕所的必经之路,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区域;即使劳务者已完成交班,只要仍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其如厕行为仍应认定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在此过程中遭受的伤害,亦应界定为“在提供劳务中”发生的损害。
三、用人单位应重视用工安全,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用工环境及完备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定期对提供劳务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其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用工安全,防范各类用工风险。针对劳务者受伤可能产生的高额赔偿费用,用人单位可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自身用工风险,确保此类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03 主审法官/作者
马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法官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原标题:《【以案说法】钟点工交班后如厕途中摔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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