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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4省市联手,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再优化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再优化。
澎湃新闻获悉, 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1月14日,沪苏浙皖4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携手,发布了2.0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新规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首次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建立了长三角区域免罚轻罚统一标准,为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营造包容审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积极效果。
据了解,规定施行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对12364家经营主体依法免罚,免罚金额约5.39亿元;江苏市场监管系统对7.8万户经营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免罚轻罚,其中个体工商户占比逾七成;浙江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案件达2.5万余件,减免金额超过17亿元;安徽市场监管系统累计办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件1.82万件,免罚金额超过5亿元。
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形势的变化,4省市再度联手,对原规定进行优化升级,进一步规范长三角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工作。新规的条款数量由原来的19条扩充至26条,重点细化了免罚轻罚的适用条件和有关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综合裁量和执法程序的具体要求,旨在以更精准的执法“标尺”惠及更广泛的经营主体。
具体而言,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更加强调包容审慎与宽严相济。新规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执法人员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整改,并鼓励创新,对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秉持包容审慎原则进行综合裁量,给予新经济业态充足发展空间。
二是厘清减轻处罚适用标准。针对《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规定较为原则,执法人员难以准确界定适用的难题,新规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首次明确区分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主要考量因素,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于不完全符合法定免罚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按最低罚则处罚仍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确保责罚相当。
三是细化从轻减轻处罚具体情形。新规依法细化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五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增强了执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统一。
四是完善不予处罚裁量认定尺度。围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五个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因素,新规设定了更为具体的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初次违法”的判定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被处理完毕之日起计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时间界限和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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