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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论文润色发表”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付款后遭爽约能否要求退款?
槐法案例【2026】016
代为写作、修改、发表论文,违反学术诚信,违背公序良俗,对双方签订的所谓服务合同,法院会如何认定其效力?一方违约,对方要求退款能否得到支持?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张勃法官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月,郑某与甲公司签订《文章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服务费用为72000元,如郑某的文章未在2023年12月15日前润色调整完毕被期刊录用,甲公司应返还郑某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后郑某如约支付了合同款。郑某主张其在支付服务费后,甲公司并未如期发表相应的论文,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服务费72000元并支付利息。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案涉论文本应由郑某独立撰写完成,但郑某委托甲公司为其修改、润色,保证相关期刊录用案涉论文,并就此签订的《文章服务合同》内容违反了学术诚信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返还服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案涉合同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基于该合同取得的服务费72000元,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郑某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返还郑某合同款72000元,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有效要件有三,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郑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文章服务合同书》,本质是通过付费方式委托第三方干预论文发表的正常流程,以“润色调整”为名确保录用,这种行为看似是“服务合作”,实则规避了学术规范,破坏了正常的学术评价秩序,显然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学术诚信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试图通过付费代笔、润色发表等方式规避学术规范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正常的学术评价秩序,所涉合同也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学术研究应坚守诚信底线,切勿轻信各类 “论文发表包过” 的宣传,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撰 稿丨王瑞琪、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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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论文润色发表”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付款后遭爽约能否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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