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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认定劳务者工伤 法院怎么判?

2026-01-19 19: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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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在东胜区某餐饮店任职的61岁郭某,工作期间摔倒受伤。经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诊断治疗,郭某为右股骨远端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期间,郭某多次与该餐饮店经营负责人冯某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委托代理人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餐饮店及其负责人冯某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且因案涉二次手术,原告保留后续起诉权利。

法院审理

我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在该餐饮店工作两月有余,对工作场所地形应已熟悉了解,其在工作期间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关于被告餐饮店,根据双方提供的视频及照片,厨房门口即是一小段斜坡,被告在此张贴“小心地滑”的标语,但并未采取其他措施对地滑予以防范,其对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饮店对原告郭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87000余元。原告郭某对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在实施劳务工作过程中,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劳务提供者提供安全、稳定的劳务环境,保障劳务提供者的人身安全;同时,提供劳务者要做好自我保护和危险防范;若劳务接受主体为个人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甄别双方各自的过错,并确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原标题:《以案释法|认定劳务者工伤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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