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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法小课堂丨在微信群、朋友圈被侮辱诽谤?这份名誉维权指南一定要保存!

2026-01-27 21: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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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遭恶意P图造谣、微信群被公然辱骂、私聊收到侮辱性言论……微信早已不是“法外之地”,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但电子数据易删改、难固定的特性

常常让受害者在维权时因证据不足

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

别慌!

今天手把手教你如何

正确存证、规范举证

从容应对侵权行为

一、关键第一步:及时固定证据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至关重要,一旦发现侵权行为,需要第一时间采取以下方式固定证据。

(一)保留原始载体,避免“证据灭失”

原始载体是指存储侵权内容的手机、电脑等设备,这是法院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首要依据。

划重点:

1.切勿删除原始记录:哪怕截图后,也不能删除手机微信里的聊天记录、朋友圈内容,删除后再恢复的记录可能被认定为“篡改嫌疑”;

2.保持设备完好:避免存储设备损坏、刷机或恢复出厂设置,必要时可将设备封存,防止数据丢失。

(二)多重备份,确保“万无一失”

在保留原始载体的基础上,通过截图、录屏、备份等方式留存多份证据。

1. 完整截图:需包含双方头像、昵称、微信号、聊天时间、完整内容(语音转文字);若为朋友圈或微信群内容,还需截图群成员列表、发布时间、点赞评论情况。

2. 全程录屏:录屏前先展示手机系统时间、微信版本,证明取证环境未被篡改;录屏时匀速滑动页面,完整展示聊天记录或朋友圈内容,打开所有图片、播放全部语音,确保无遗漏。

3. 云端备份: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备份与迁移”功能,将记录备份至另一设备或电脑,同时导出备份日志,注明备份时间和设备信息。

(三)专业存证,提升“证据效力”

若侵权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建议通过专业机构固定证据,避免后续对方质疑证据真实性。

1.公证存证:带原始设备到公证处办“电子数据公证”,公证书法律效力极高,法院最易采信;

2.平台投诉存证:通过微信安全中心提交侵权投诉,保存投诉流程和平台处理结果,作为辅助证据。

二、举证核心:让证据满足“三性”

提交证据后,法院会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维度审查,只有同时满足这三点,证据才能被采信。

真实性:证明“人对、内容真”

1.确认侵权主体:通过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初步核实,若对方微信号绑定手机号,可通过手机号搜索确认身份;若有微信转账记录,可申请电子凭证,显示对方实名认证信息;

2.证明内容未篡改:提交原始载体+多重备份+公证文书,形成完整证据链,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

关联性:证明“侵权与损害相关”

1.聚焦核心内容:筛选出与侵权相关的聊天记录、发布内容,而非无关日常闲聊;

2.补充影响范围证据:若侵权内容发布在微信群,需证明群成员数量、是否有陌生人;若为朋友圈,需证明可见范围(公开、部分可见),以及是否被他人转发传播,以此证明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事实。

合法性:取证方式“不越界”

1.合法取证:自行保存聊天记录、公开可见的朋友圈内容,或经对方同意录制的内容,均属合法;

2.禁止行为:私自登录对方微信、用非法软件恢复已删内容、偷拍他人隐私聊天。

三、举证材料清单:整理清晰,维权更高效

起诉时需将证据按以下清单整理,便于法院审查:

1. 个人/单位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

2. 侵权方信息(头像、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群聊名称及成员列表);

3. 侵权证据(原始载体、截图打印件、录屏视频、公证文书、投诉记录);

4. 损害后果证据(亲友证言、同事评价、生意受损记录、精神损害诊断证明等);

5. 其他材料(相关转账/合同凭证、公证费/律师费发票)。

四、避坑贴士:这些错误千万别犯!

1. 只截图不保留原始记录:单独的截图可能被质疑“篡改”,必须搭配原始载体;

2. 删除不利内容:擅自删减聊天记录,可能被认定为“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全部证据不被采信;

3. 取证方式违法:如非法入侵对方账号、偷拍隐私,不仅证据无效,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4. 未证明“社会评价降低”:仅提交侵权内容截图,未证明该内容被他人知晓、导致自身声誉受损,可能因“举证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网络虽虚拟,法治却真实!名誉权受法律严格保护,遇到侵权别忍气吞声,牢记“及时固定、多重备份、合法取证”三大原则,让电子证据为你“撑腰”,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唐菁

编辑:长寿法院融媒体工作室

初审:刘婕

复审:陈瑶

终审:余正华

原标题:《长法小课堂丨在微信群、朋友圈被侮辱诽谤?这份名誉维权指南一定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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