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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作业意外受伤,责任归属如何界定?

2026-02-03 16: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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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在劳务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是雇主全额赔偿,还是自身承担风险?近日,农安法院巴吉垒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明晰各方过错,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猪场经营者李某将翻新猪舍的工程承包给孙某,务工人员张某受雇到猪场筛沙子、搅拌混凝土。作业期间,张某为节省体力,私自从附近工地联系一台钩机,帮助自己向筛网倾倒沙子。钩机离开后,筛子突然倾倒,将张某砸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1天。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270天,需一人护理180天,营养期180天,产生鉴定费3300元。

事故发生后,猪场相关方仅垫付部分医疗费,其余费用拒绝支付。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猪场经营者李某、承包方孙某及钩机所属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相互推诿。李某经营的猪场辩称,已将厂区建筑工程发包给孙某,约定由孙某提供机械和劳务,张某系孙某雇佣,工资由孙某发放,与猪场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还要求张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孙某则否认雇佣张某,称张某受伤系某建筑公司钩机操作不当所致,且受伤作业不在其承包范围,自身无过错。某建筑公司也辩称,该钩机并非公司委派,建筑公司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应担责。一场围绕“谁该担责”的纠纷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猪场已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孙某,张某受孙某雇佣、由其发放薪酬,且受伤时正处于孙某承包工程的作业范围内,双方劳务关系清晰成立。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孙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合规的作业环境,亦未尽到现场监督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专业务工者,未经许可私自指挥他人装沙,明知筛斗承载有限仍违规操作,是导致筛子倾倒的重要原因,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建筑公司,因钩机司机是出于私人情谊帮助张某并非公司委派,因此无法认定建筑公司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不承担责任;猪场亦举证证实与张某无劳务关系,无侵权行为,无需担责。

法院判决

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08057.5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其余70%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无论是雇主还是务工人员,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雇主应规范用工管理,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做好安全培训;务工人员应遵守作业规则,切勿因一时便利违规操作,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一旦发生意外,双方应留存好雇佣、诊疗、支出等相关证据,既不盲目追责,也不逃避责任,通过合法途径厘清权责化解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弘扬法治能量 传播法治声音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劳务作业意外受伤,责任归属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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