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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传真】权利行使有边界,别让“维权”变“侵权”!
当货款未按时结清,卖方能否直接锁死已交付的设备?近日,肥西法院桃花法庭就审结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合同,向某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价值14.8万元的编带机。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60%设备预付款,设备调试完成后,支付30%设备货款,剩余10%货款三个月内付清,并设15天验收期。买方依约支付了60%预付款共计8.88万元。
2025年3月18日,设备运抵买方处。调试期间,双方对设备状态及付款产生分歧。在验收期尚未届满、双方仍在协调的情况下,卖方于3月26日首次远程锁机,经沟通临时解锁后,又于3月31日再次锁机,并持续锁死,导致设备完全无法使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某设备有限公司的锁机行为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某设备有限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本案,买方在设备调试后未及时支付约定的30%设备货款,存在违约,卖方有权采取一定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权利。然而,在设备交付仅十余日、合同约定的验收期未届满、买方已支付大部分货款的情况下,卖方在极短时间内两度远程锁机且长期不予恢复,该行为直接、彻底剥夺了买方对设备的使用权,导致买卖合同目的完全落空。该措施明显超出催促付款的必要限度,构成以不当方式行使权利,并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某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8.88万元,并自行取回设备。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既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须清醒认识权利行使的边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或合同约定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避免采取过度、不当的自力救济行为,否则可能从“维权方”转变为“侵权方”,甚至承担违约责任。
原标题:《【案例传真】权利行使有边界,别让“维权”变“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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