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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法徽闪耀|高空作业不幸坠亡, 责任由谁承担?

2026-02-04 10: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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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CHUN

节气

高空作业因作业环境特殊,属于高危险系数作业类型,稍有疏忽,极易引发各类严重事故。受他人雇佣从事高空作业,施工过程中不幸坠亡,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近日,容城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明晰高空作业事故中的各方法律责任,为相关责任主体敲响了安全警钟。

王某需为其经营的某酒店外墙进行防水施工,酒店员工经与赵某联系,沟通好施工事宜后,王某与赵某签订了《高空作业免责协议书》。赵某雇佣并安排无高空作业施工资质的魏某等三人去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魏某将吊绳固定在酒店楼顶的铁架子上,完成酒店高楼层外墙防水作业。施工中,因吊绳固定部位掉落,魏某从高处坠落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魏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由赵某、王某及某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作为魏某的雇主,在魏某高空作业期间,未尽安全管理责任,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及某酒店作为高空作业定作人,未严格审查承揽方及施工人员的高空作业资质与施工能力,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魏某作为高空作业的劳务提供者,对于自身安全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对作业过程中的潜在危险作出合理预判,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魏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由赵某承担40%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赔偿责任,魏某方承担30%责任。

小容说

高空作业,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作为定作人,选择承揽方时,要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条件,施工现场更要履行好安全提示与监督管理义务,若在定作、指示或选任环节存在过错,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承揽方,组织施工前,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作为提供劳务者,在作业中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施工。

当我们行走在现代化城市,仰望高楼大厦时,不应忘记那些穿梭于高空的作业者。确保高空作业安全,不仅是各相关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对生命的郑重承诺。以案为鉴!唯有各相关主体把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处细节,才能共同守护高空作业安全,守住大家的平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李英华 陈琴

编辑:王倩

审核: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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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法院

原标题:《党建引领 法徽闪耀|高空作业不幸坠亡, 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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