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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机动车与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无责任。卢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关于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卢某无奈将驾驶人刘某、刘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及车主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众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争议的焦点是刘某与运输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以及卢某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认定,刘某以其技术、劳动力独立完成运输工作,向运输公司单次交付工作成果,运输公司按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不符合雇佣关系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而更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卢某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承揽人刘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准确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从属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授权、管理和监督下提供劳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日常管理支配,重在工作成果的交付。
2.给付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支付的是劳动力商品化的报酬;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支付的是特定工作成果完成的对价。
3.风险承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一般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定作人仅在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 | 曹 旭
二审 | 高 珊
一审 | 张云龙
来源 | 鸡西中院、密山法院
编辑 | 张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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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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