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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一百零三期)】小心执行变执“刑”,履行义务是正解

2026-02-06 18: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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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普法速递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同时,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下列举部分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4.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虚假和解等方式恶意处分财产权益;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6.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7.伪造、毁灭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0.通过协议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新规解读

202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正式施行。该《意见》的出台,系统性地重塑了拒执罪的刑事追诉流程,着力破解实践中存在的“移送难、立案难、追诉难”问题:

(一)案件移送规范化:明确标准,杜绝“移而不送”明确移送义务:执行法院发现涉嫌拒执罪线索,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细化证据清单:须一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负有执行义务、具备履行能力、实施拒执行为及造成后果等五类关键证据材料,为公安机关侦查奠定坚实基础。(二)立案侦查时效化:压缩周期,防止“久拖不立”设定明确时限: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材料后,原则上应在7日内作出立案决定;严控延长情形:即使案情重大、复杂,审查期限亦不得超过30日,极大压缩了拖延立案的空间。强化文书要求:决定不予立案的,必须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移送法院。(三)检察监督刚性化:激活监督,纠正“该立不立”畅通监督渠道: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立不立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赋予监督实权: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批准,应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主动移送:检察院在履行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犯罪线索的,亦可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监督立案。(四)自诉渠道畅通化:赋权当事人,实现“诉权兜底”明确自诉条件:在公安机关不接受材料、30日内不答复、决定不立案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四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刑事自诉。细化自诉材料:明确了需提交刑事自诉状、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拒执罪的证据以及公安或检察院的不追究证明等材料。提供程序保障:自诉案件立案后,法院可及时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告人,确保了自诉程序的可操作性。

法官提醒

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必须严格恪守的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执行,或者公然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让我们携手共建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签发:钱快乾

审核:靳建宏

校稿:李明

编稿:辛鸿福

【以案释法(第一百期)】父母的债,不该让孩子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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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第一百零三期)】小心执行变执“刑”,履行义务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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