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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苏州法院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工资报酬,承载着劳动者的辛勤付出,维系着万千家庭的基本生计,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治理欠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苏州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治理欠薪作为服务保障民生、助推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持续加大劳动权益司法保护力度。针对“注销逃债”“违法分包”“混同用工”“恶意欠薪”等问题,依法用足用好支付令、小额诉讼、先予执行、示范裁判、破产预重整、非诉执行、刑事追责等多种司法手段,构建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多元共治、高效执行、刑民衔接”的全链条治理格局。
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展现了苏州法院在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审判执行效能、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等方面的积极探索与实践成效。下一步,苏州法院将持续推动治理欠薪工作取得更大成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目录
案例1:一人股东金蝉脱壳“躲猫猫”,注销公司仍需担责
——王某等人诉温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2:总包单位违法分包需担责,农民工工资有保障
——曾某与某建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3:“换马甲”不等于逃责任,混同用工应共担责任
——王某与某零部件公司、某紧固件公司、朱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4:适用小额诉讼快审快结,提升劳动者维权实效
——万某等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5:法院“支付令”解薪愁,构建劳动者维权“快车道”
——卢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6: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实现欠薪纠纷“提前救济”
——章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7:“破产预警+预重整引导”源头预防欠薪纠纷
——某电子科技公司预重整案
案例8:示范性裁判缩短破产企业职工维权周期
——徐某等与某食品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9:强化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衔接,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吴中区人社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例10:包工头逃匿拒付劳动报酬,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1:一人股东金蝉脱壳“躲猫猫”,注销公司仍需担责——王某等人诉温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王某、阿某、任某等三名劳动者受雇于某传媒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传媒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成立,温某是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一人股东。传媒公司于2024年8月停止经营并拖欠王某、阿某、任某2024年7、8月劳动报酬。王某等人经仲裁后诉至法院。温某参与法院前期庭审,后为逃避欠薪债务,在案件审结前于2025年1月21日注销传媒公司,并采取拒接法院及劳动者电话等方式阻碍诉讼进程。经法院释明,王某、阿某、任某变更温某为本案被告。
处理结果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阿某、任某为传媒公司提供劳动,传媒公司理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结合工资支付记录、微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可以确定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传媒公司未经清算即由温某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温某作为传媒公司一人股东,应当就传媒公司结欠劳动者的工资承担支付义务,故判决温某向王某、阿某、任某分别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上述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关系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益,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一人股东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企图通过虚假清算、注销公司、消极应诉等“金蝉脱壳”“躲猫猫”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有违诚信原则,也无法产生法律上的规避效果。本案裁判对用人单位企图利用“注销避债”的逃债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不仅公正高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恪守诚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2:总包单位违法分包需担责,农民工工资有保障——曾某与某建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建某工程项目,后将案涉项目的木工劳务部分分包给个人谭某,约定按照工程量结算款项。后谭某招用曾某在该工地提供木工劳务,并将曾某录入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在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公司等主体向曾某支付农民工工资12700元,尚有部分工资未支付。曾某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7200元。建设公司称案涉工程款基本发放完毕,曾某是为谭某个人提供劳务,曾某主张的工资标准亦高于同班组人员,故拒绝向曾某支付剩余工资。
处理结果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总包单位建设公司将木工劳务工程分包给谭某个人,在谭某拖欠曾某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建设公司作为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经严格审查曾某工资具体数额后,判决建设公司支付曾某工资13300元,由建设公司清偿后另行向谭某追偿。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实践中,有的承包人为了规避直接用工的劳动法义务,将其承包的业务分包给此类主体,而此类主体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加强对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取工资的保障力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作出特别规定。本案裁判对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在个人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判令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不仅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权益,也有利于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案例3:“换马甲”不等于逃责任,混同用工应共担责任——王某与某零部件公司、某紧固件公司、朱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零部件公司、某紧固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5月前亦系某机电设备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自2013年7月起受朱某聘用、管理,由朱某指派至机电设备公司、零部件公司、紧固件公司提供劳动。2013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王某与机电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王某与紧固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王某与零部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零部件公司、紧固件公司均存在向王某支付工资的行为。2020年起,朱某及零部件公司、紧固件公司拖欠工资。王某起诉要求朱某及零部件公司、紧固件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处理结果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欠薪期间,王某受零部件公司、紧固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某指派为两公司提供劳动,工资由零部件公司、紧固件公司共同发放,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零部件公司、紧固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行为,对王某主张零部件公司、紧固件公司共同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关联企业利用混同用工来模糊法律关系,在发生争议后相互推诿,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从人员管理、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支持劳动者要求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共同承担工资支付义务的请求,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借混同用工规避义务等违法行为,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案例4:适用小额诉讼快审快结,提升劳动者维权实效——万某等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万某等23名劳动者均系某科技公司员工。科技公司自2024年10月起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1月,23名劳动者以科技公司欠薪及未缴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委通知,科技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劳动者提交的证据后依法作出裁决,由科技公司支付万某等23名劳动者拖欠工资225162.50元及经济补偿。收到仲裁裁决后,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吴江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对该系列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科技公司仲裁阶段故意不到庭,诉讼中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向科技公司释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法律规定,明确该公司拖延履行的目的不能实现,督促公司主动履行工资支付责任。后科技公司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方便快捷、低成本、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特点。在欠薪案件中,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能优化公正高效审理效能,积极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精准识别当事人诉讼目的、主动释明法律风险,实现“高效止争、实质维权”,显著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与经济负担,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高效实现。
案例5:法院“支付令”解薪愁,构建劳动者维权“快车道”——卢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日,卢某入职某企业管理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卢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企业管理公司欠付卢某2024年10月、11月工资合计102723.61元,书面承诺于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卢某多次催促企业管理公司支付,但企业管理公司均未支付。卢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企业管理公司给付卢某2024年10月、11月工资。
处理结果
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管理公司因欠付卢某2024年10月、11月工资出具欠薪承诺书,承诺于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但未支付。卢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卢某的劳动报酬债权明确、合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企业管理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清偿债务,亦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卢某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卢某2024年10月、11月工资已经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督促程序的目的是简化程序,尽快稳定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的欠薪争议,在人民法院应劳动者要求作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命令后,用人单位既没有履行支付义务,也没有提出异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强化支付令在欠薪争议中的适用,发挥了督促程序简便迅速的优势,及时高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6: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实现欠薪纠纷“提前救济”——章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章某自2024年2月起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每月由科技公司通过微信转账向章某支付工资。因科技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39133元,章某提出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9133元、经济补偿、高温费等。仲裁裁决后,章某、科技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科技公司对欠付劳动报酬39133元无异议应予确认,另判决支持章某经济补偿、高温费等诉讼请求。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章某在上诉期间对无争议的工资39133元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经审查,章某确实存在生活困难、亟需支付医疗费的情况,吴江法院裁定科技公司先行给付章某拖欠工资39133元。后二审法院经对双方存在争议部分审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劳动报酬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出于对劳动者维持生活所需的考虑,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中,若劳动者存在严重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急迫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申请,对双方无争议劳动报酬部分依法及时裁定先予执行,使劳动者及时收到劳动报酬,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
案例7:“破产预警+预重整引导”源头预防欠薪纠纷——某电子科技公司预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曾超2亿元,经营状况良好,后因盲目扩大规模导致流动资金周转失灵,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员工的工资权益也面临侵害风险。部分供应商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该公司财产被依法查封。
处理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下设的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依托企业破产预警平台,精准捕捉到某电子科技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一时间开展实地走访与全面评估,发现该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具备一定发展潜力,尚有挽救价值,遂建议该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某电子科技公司经慎重考虑后提出了预重整申请,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主动对接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完成预重整管理人指定与备案后,依法申请解除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将现有资金归集至预重整专用账户,并参照破产程序清偿债务顺位,足额发放了员工工资,及时化解了欠薪风险。同时,预重整管理人同步启动投资人招募工作,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破产预警机制发现困境企业,引导其进入预重整程序,保障员工工资发放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电子科技公司陆续被诉讼和财产保全,无法系统解决包括职工债权在内的各项债务问题。通过预重整程序,归集企业资金,先行发放员工工资,既充分快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稳定经营,也为后续重整程序奠定了良好基础。
案例8:示范性裁判缩短破产企业职工维权周期——徐某等与某食品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徐某等劳动者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食品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等。仲裁裁决作出后,食品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处理结果
考虑到该案涉及人数较多,为妥善解决纠纷,相城法院强化劳动审判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协同配合,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件快审快判。经审理,相城法院作出与仲裁结果一致的生效判决,管理人收到判决后申请撤回全部案件的起诉,均按照仲裁裁决确认职工债权,职工破产债权争议得到快速化解。其后,相城法院通过涉民生类破产案件绿色通道,加快审理食品公司追收应收账款、未缴出资等破产衍生诉讼,收回部分款项,短期内快速实现职工破产债权大部分清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苏州法院积极构建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破产、执行部门分工明确、有序衔接、高效运行的欠薪案件处理机制,促进欠薪案件合法公正及时解决,保障职工债权高效实现。本案中,人民法院先以示范性裁判的方式,快速解决职工破产债权认定争议,避免了逐一进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之累。此后,又畅通破产衍生诉讼绿色通道,加大执行力度,实现了短期内劳动者债权大部分清偿的良好效果,有效维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9:强化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衔接,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
田某以某建筑劳务公司名义承接吴中区胥口镇某小区外墙保温劳务工程,在该劳务工程中拖欠工人工资。吴中区胥口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25年1月10日根据田某确认的工资清单,与工人逐一核实,其中7人无法联系,剩余13人经核实共计拖欠工资200764.2元。吴中区人社局据此作出苏吴人社察理字〔202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建筑劳务公司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清偿拖欠的13名工人工资共计200764.2元。建筑劳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清偿义务。吴中区人社局经书面催告后,建筑劳务公司逾期未履行,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吴中区人社局的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并据此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吴中区人社局作出的苏吴人社察理字〔202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或违法分包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裁定准予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对建筑劳务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帮助10余名工人及时解决欠薪难题,实现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的无缝衔接,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案例10:包工头逃匿拒付劳动报酬,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承包位于常熟市东南街道某公司车间扩建工程的钢筋项目,期间采用预发生活费等方式,拖延支付7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3万余元。郭某将从工程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取得的工程款挪用他处,未用于支付劳动报酬,后郭某逃匿无法联系。常熟市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4月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后,被告人郭某仍不支付。2025年4月11日,被告人郭某经上网追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处理结果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郭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郭某将从工程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取得的工程款用于他处,未向劳动者支付。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义务,逃至外地。郭某无视法律规定,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本案通过严厉惩处恶意欠薪者,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及时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2025年苏州法院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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