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双语普法栏目①⑦⑦丨保姆干活不慎摔伤,雇主需担责吗?
吉
祥
草
原
安
睦
隆
双语普法栏目
莫道行路难,守法路自宽
欢迎大家准时收看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吉祥草原·安睦隆》
双语普法栏目
学法用法、知法守法
共建平安法治鄂托克
每周三
带您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
我们每期不见不散
汉
语
版
#
保姆干活不慎摔伤,雇主需担责吗?
案例:
林某夫妇因常年在外经营生意,家中老人无人照料,遂雇佣家政人员郑某负责日常家务打理与老人照护工作。一日,郑某在为家中擦拭外窗玻璃时,林某发现其准备登上窗台作业,多次提醒郑某窗台湿滑易发生危险,切勿贸然攀爬,可郑某并未听从雇主的安全提醒,依旧站上窗台,作业过程中还与楼下路人闲聊分散注意力,最终不慎失足跌落,造成身体多处摔伤。那么,郑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雇主林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林某夫妇与郑某之间形成合法的个人劳务关系,郑某是提供劳务一方,林某夫妇为接受劳务一方。 从双方过错程度来看,雇主林某在发现郑某存在危险作业行为时,已多次履行安全提醒义务,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与告知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而郑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作业过程中无视雇主的安全叮嘱,违规登上窗台操作,还因与他人闲聊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其自身的重大过失是导致摔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此次摔伤事故由郑某自身过错所致,雇主林某无过错且已履行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因此林某无需对郑某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蒙
语
版
文字丨斯琴高娃
制作丨任 剑 华
原标题:《双语普法栏目①⑦⑦丨保姆干活不慎摔伤,雇主需担责吗?》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