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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指南丨《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亮点解读(一)
2026年2月1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入了全面法治化、规范化、体系化的新阶段,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举措。接下来,南海区司法局将以“十个亮点”解析《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若干核心内容。
亮点一
确立行政执法监督的宪法地位与功能定位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即明确立法宗旨为“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规定具有三重深意:一是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等条款确立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二是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系统内部的核心地位,将其作为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凸显了其主动监督、全面监督的特性。三是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位置,强调其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与其他监督方式共同构成严密的监督网络。
相关法条:《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亮点二
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监督体系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界定了监督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
这一规定实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纵向涵盖从省级政府到县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多级行政机关;横向覆盖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格局,有效消除了监督盲区,确保了监督的普遍性和公正性。
相关法条:《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
接下来
南海区司法局将继续以亮点解读
让大家能真正读懂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核心要义
增强法治观念
提升法治素养
积极成为法治建设的
积极学习者、主动践行者、有力推动者
来源:南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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