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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操作断木锯不慎受伤,责任谁来担? 谷城法院这样判!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石花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承办法官詹宏伟坚持现场勘查、开庭审理、精准定责,依法厘清双方责任,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受雇于谷城县某木业公司,从事断木锯操作工作。2024 年 9 月,王某与同事黄某合作作业时,手指不慎被断木锯锯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与公司协商无果,王某将该木业公司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就责任承担各执一词:
木业公司辩称:公司每日岗前均进行安全提醒,厂区内也张贴了安全规定。本次事故是王某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冒险捡拾锯齿旁木屑导致受伤,属于违规操作,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认为: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提供合格安全操作工具,也未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詹宏伟受理案件后,准确抓住案件核心:受伤事实认定与过错责任划分。为还原真相、公正裁判,詹法官专程前往事故现场,近距离查看断木锯运行状态、亲自上手操作机器,全面核实设备安全性能与作业流程。
结合现场勘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
涉案断木锯具备安全防护设计,正常操作不会触碰锯齿。王某操作该设备近 5 个月,熟悉机器性能与危险点,却违规冒险作业,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木业公司未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且对年过六十的王某是否胜任该岗位未尽审慎审核义务,安全管理不规范,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木业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 80000 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圆满了结。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者:务必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杜绝侥幸心理、违规作业,自觉保护自身人身安全。
接受劳务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在设备旁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配齐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培训与现场管理,从源头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字:徐 升
原标题:《【以案释法】操作断木锯不慎受伤,责任谁来担? 谷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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