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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罚了钱就翻篇了?法院:侵权这笔账,远比你想象的贵
判了刑,罚了款
还是得赔钱?
没错
这个案子告诉大家,
在涉及刑事著作权侵权纠纷中,
“罚款≠ 赔款”
案
情
简
介
原告某出版社创建于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品类最齐全的国家级文学专业出版机构,并先后获得“全国优秀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单位”等各种国家级图书奖奖项。原告享有《白鹿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维权的权利。
被告李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公众号中上传了《白鹿原》的电子版图书,并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案涉图书电子版的网络下载链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其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另外,除本案图书之外,被告李某还从互联网上下载了5000余部电子书并存储在自己开通的网盘中,之后将这些电子书在网络上向公众进行传播,并以植入广告业务的方式从广告商处非法获利,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人民法院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
院
审
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白鹿原》出版物上载明的出版发行单位为某出版社,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合同,授权原告享有案涉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及非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且原告取证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尚在有效期内,被告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原告所举证据可以排除被告李某对案涉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李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案涉图书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网络新媒体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典
型
意
义
本案明确了对于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即便已被执行刑事处罚,著作权权利人仍可就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诉请赔偿,传递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及刑事犯罪的严重侵权行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信号。此判决不仅为权利人提供了充分、可靠的司法保障,也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版权生态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法律小常识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既然人都被判刑、罚了款,为什么还要赔钱?
其实,这是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码事,不能相互替代。
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比喻来理解:
刑事责任 = 对社会“认错”
民事责任 = 对受害者“赔偿”
李某的行为,既破坏了社会秩序,也直接损害了原告出版社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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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为罚了钱就翻篇了?法院:侵权这笔账,远比你想象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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