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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思想的冒险|礼物经济的本质

方钦
2019-04-09 15:3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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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审视“礼物”

纵观古代世界的文本,可以发现许多将商品交易现象比作礼物交换的描述,甚至古埃及由政府派遣到国外进行贸易的官方商队也被称为“礼物远征队”。但是如果以此为理由而将前现代世界的经济特征定性为“礼物经济”,那么也太过于牵强。

为何说前现代世界的经济特征是礼物经济;如何理解礼物经济;礼物经济的影响几何?要解答这些问题,仍然需要回到莫斯的理论,他所言的礼物交换究竟指什么?

在当代人类学和社会学理论中,通常认为“礼物交换”指的是一种“互惠经济”或者说“对等交换”。然而倘若换作经济分析的逻辑去思考莫斯的论证,便会发现“礼物交换”的实质是有关财产权利的确认:“礼物”反映了古式社会中的人们所持有的一种产权观念及其相应的产权安排,而“交换”是在这类产权安排下的附带结果。

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交换是人所特有的天性。其实,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本身就是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易,社会合作就是各类形式的交易的结果。因此可以说人类社会就是建立在交换基础上的。但是我们虽然具有交换的倾向,却不意味着我们就会如此做,因为与交换相伴的,还有暴力和冲突:我为什么要和你交换物品而不是从你手中抢夺物品;我为什么要和你进行政治谈判而不是进行战争;我为什么要和你文化交流而不是文化灭绝?历史上,后者这类事件屡屡发生。但是最终,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选择“交易”而非“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丛林状态。这就提出了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力量在维护交换得以顺利进行?

如果以一个现代人的想法来思考,至少就商品交换而言,我相信大多数人会同意如下回答:因为法律以及执行法律的国家强制机关保障了我进行交易的权利。而这,恰恰就是莫斯所反对的观点。

上述这类回答是典型的将现代人的思维模式强加于古人。从财产权利角度来理解商品交易是标准的现代观念,一直到现在,世界上仍旧有不少地区的人们并非是以这样的方式来看待商品经济现象的。个人权利观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经济制度,都属于现代性的产物,是经过长期的商业和法律实践以后的结果。要求古人能够以现代人的方式来认识商品交易现象,只能是一种罔顾事实的妄断。

可是,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产权观念,不意味着就不存在产权实践;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财产权利制度,不意味着就无法进行商品交易;不存在现代形式的法权概念,不意味着就没有保障交易的司法体系。自人类社会诞生之时起,就伴随着某种形式的产权实践;商品交换的历史更是长达数万年;同样,从汉谟拉比法典,到赫梯与亚述的法律,再到借鉴自希腊的罗马十二铜表法,对于商业贸易的司法保护一直存在。

只不过,同样是交换,对于古人而言的意义与现代人是不一样的。面对同一现象,不同时代的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方式。莫斯的“礼物交换”最重要的理论贡献,就是揭示出前现代世界中的人们是如何理解商业贸易现象的。

回到那个问题:对于不存在现代权利观念和法治安排的古代社会而言,是什么样的力量在维护交换得以顺利进行?莫斯给出的答案是:宗教。在礼物交换中,维系物品流通的力量是原始宗教的信仰体系,莫斯将其归结为“礼物之灵”,“在被接受和被交换的礼物中,导致回礼义务的,是接受者所收到的某种灵活而不凝滞的东西”,“……事物的流通所产生的司法关联的本质……法律关系,亦即由事物形成的关联,乃是灵魂的关联,因为事物本身即有灵魂,而且出自灵魂”(莫斯,2005,第20-21页)。

不过莫斯在上述观点的论证中犯了一个错误,他将“礼物之灵”等同于一种司法力量,进而将信仰体系等同于司法体系。尽管早期社会中的宗教确实扮演着一种混同形态——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都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宗教事务,但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宗教取代了一切。例如“神明裁判”(Trial by ordeal)是古代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式,但是我们不能说那时的法律等同于巫术。之所以会具有混同形态,只不过是因为原始宗教信仰包含了当时人们理解世界的方式。所以“礼物之灵”不是一种司法力量,而是在缺乏权利观念的条件下,人们对于“有价值的资源归于特定人所有”这样一种社会安排的理解。简言之,“礼物之灵”就是古人所理解的产权,“礼物交换”的直接目的是对“特定人拥有特定有价值的资源”这一社会事态所做出的确认,而物品流通只是这一过程的附带结果。

在此我不准备使用复杂的经济学模型,而以一个较为特殊的案例来证明上述论点。在莫斯之后,有不少学者曾考证《礼物》一书中莫斯使用的材料和对材料所做的解释是否正确。其中著名人类学家、被誉为“民族志之父”的马林诺夫斯基(Bronisław Malinowski)到过莫斯引用的人类学材料来源地之一,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特罗布里恩群岛(Trobriand Islands),做过田野调查。尽管他的主要考察内容不是“礼物交换”,但是他非常详尽地记录下了一个有趣的案例:布利地拉尤洛。

“布利地拉尤洛”其实是村落之间的一种格斗或冲突形式,但又不是那种兵戎相见的争斗,而是“番薯大战”(转引自霍贝尔,《原始人的法》,2006,第184-186页)。

“卡布瓦库的某村一个名叫卡拉维亚·卡拉沙的普通村民与瓦卡伊西村一个名叫木威尤的普通村民因园地发生了争执。这两个村子相隔不远,并同属特拉它拉地区,受卡布瓦库的头领摩里阿斯统治。两个村子过去从未发生过战争,但争执频频不断,小型械斗也不可数计。他们经常争执的起因是各自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在争执中卡布瓦库的人把瓦卡伊西的园地毁了,两家在场地打了起来。事后瓦卡伊西的头领去见卡布瓦库的头领,抗议毁园之事。但卡布瓦库的头领支持自己的村民,说因为对方没有令人满意的园地,因而不能吹嘘自己的食物。为了回答这一挑战,瓦卡伊西的头领将全村产的番薯都送到卡布瓦库村。这就是所谓的‘布利地拉尤洛’。卡布瓦库村的头领接受了这些礼品,并立即见之行动。”

“‘布利地拉尤洛’的主要原则是,社团甲不论是在争执中处于下风,还是受到伤害或首先受到严重的侮辱,都可以发动这场挑战。这时,它可以尽可能地将所有的番薯集中在一起,‘布利地拉尤洛’就是用番薯来竞争,把它转交社团乙,并在社团乙处展览,举行仪式。反过来,社团乙要回送社团甲礼物。如果回送的礼物与原送的相等,则万事皆休,否则就会导致更大的麻烦。”

“这时就开始了真正的交易,首先有用于计量的确定的大枝条筐,B村用同样的枝条筐和A村进行交换。筐子都装得一样满。他们用这样的筐子来计量最重要的礼物——长形番薯。B村这时用捆在棍子上的番薯和A村交换,并查对质量是否相等。接着一捆捆槟榔也进行核对,再记录下来。现在大枝条筐里装的就是他从个人贮藏室拿出来的东西的回报了。第二天,这些枝条筐又送回了A村。我在的时候,见过大约至少有20个人抬着筐子,妇女儿童和其他人也拿着番薯来到村里。第二天还是如此,只不过这次不是从A村到B村,而是从B村到A村。”

“B村送东西到A村是一种戏剧性的场面,B村不但倾其所有回报A村的番薯,而且还要多一些。这种严格的数量回报就叫‘卡拉买鲁’,意思是‘对等’或‘对等回报’。若B村多给A村一些,这在对等回报中就叫‘有服’,即多了一点。这多给一点并非基于友好的精神。对此社团B村就会自我吹嘘,同时他们也就立即大喊大叫地要对方回报。他们会因此争执起来,他们会说这多出的部分不是真正的多出来的,而是在这种对等回报中有不诚实的地方,并且也没有衡量准确。这意味着又有了新的争执,又有了由‘布利地拉尤洛’引起的战斗。”

我相信对于多数普通读者来说,马林诺夫斯基所描述这个案例很有意思(或者很无聊),但同时又会觉得有些匪夷所思、难以理解。然而对于博弈论专家而言,则会发现“布利地拉尤洛”就是一个典型的“消耗战”博弈。

“消耗战”是经典的产权博弈模型之一,其核心思想是:当存在利益冲突时,博弈的参与者选择用承受成本的方式来赢得资源,谁能够承受更多的成本,谁就能够赢得资源,但是任何一方都不能收回他已经投入到竞争之中的成本。

在“礼物交换”中,赠礼与回礼就是投入成本;接受对方的馈赠就是利益冲突的一种和解方式;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保持这种和解关系,双方的礼物不能收回。

其实,除了“布利地拉尤洛”,《礼物》一书中所列举的“夸富宴”、“库拉圈”乃至较为特殊的“纳贡”(“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礼物,因为赠礼和回礼者存在身份上的不平等关系)等例子,都是上述这类“消耗战”博弈,其博弈的结果——也就是礼物交换的结果,是财产权利得到确认,即确认争议资源归谁所有。同时,在赠礼与回礼的过程中,人们进行着交换,物品得以流通。

所以礼物交换的实质是一种产权安排,但是在事实上起到了商品交换的作用,尽管这只是它的副产品。

二、礼物的羁绊

在确定礼物交换的性质之后,方能理解礼物经济与现代世界的商品经济之间的差异。

首先,如果从现代法律角度审视礼物交换,会发现其根本不是“交换”。因为依照物权法,当我们完成交易时,交易标的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但是在礼物交换中,无论礼物被转手多少次,其仍然归属于最初的赠礼者,“即使礼物已被送出,这种东西却仍然属于送礼者。由于有它,受礼者就要承担责任,也正是通过它,物主便能凌控盗窃者”(莫斯,2005,第20-21页)。换言之,礼物交换是产权没有发生完全转移的交换。

为何如此?这就牵涉到礼物交换的第二个特征:礼物是附着着所有者身份属性的物品。在古人的礼物观念中,“所要还给他人的东西,事实上是那个人本性或本质的一部分。因为接受了某人的某物,就是接受了他的某些精神本质,接受了他的一部分灵魂;保留这些事物会有致命的危险,这不单单是因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的占有,还因为该物在道德上、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来自另一个人,这种本质,连同食物、财物、动产或不动产、女人或子嗣、仪式或圣餐,都会使占有者招致巫术或宗教的作用”(莫斯,2005,第22页)。现代人的权利观念建立在去除了身份属性的法律规则基础上,所以权利转移不是问题;但对于古人而言,一物归属于我是因为该物品中融入了我的本性或本质,这种本性或本质是不会随着礼物流转而消失的,这就导致最初所有者对于物品始终具有最终的索取权。因为物品虽然可以流通,但灵魂是不能出卖的。

礼物交换中的身份性特征引致了礼物经济的多重影响。第一个就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强调的“互惠”或“对等”关系,或者历史学家强调的“不以利润为目的的”交易。积累他人的物品越多,意味着在自己身边聚集的灵魂就越多。可是每个人的灵魂或者说精神力量又是平等的——通灵者除外,因而这类财富积聚最终会招致恶果。所以“回礼”是义务,甚至在特定情形下,还会出现“夸富宴”这类形式的散财行为,将积累的财物全部消耗掉,以减轻精神上的负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就导致在礼物经济体系下,像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等现代经济体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皆无可能出现。即便有,也会被认为是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至少是不值得称道的行为。这就是为何历史上无论东西方社会都会存在仇富心态、将商业利润的获取定性为贪婪、对商人身份的蔑视以及商业始终被认为是一项不太光彩的职业。即便是极度依赖贸易的希腊人,通过商业而强大起来的意大利北部城邦——热那亚、威尼斯和佛罗伦萨,贸易的地位仍然排在农业之后,商人仍然需要通过和教会联合,以求得灵魂上的救赎。

所以,在礼物经济为主导的前现代世界中,无法诞生出资本主义,即便相应的贸易网络、组织模式、专业化分工生产、金融市场、商事规则、会计制度等资本主义所必需的形式要件在1500年以前都已齐备。

其次,礼物交换意味着灵魂之间的交融——即物品流通是建立在个人身份属性上的,这就带来了礼物经济第二个、也是更为重要和深远的影响:礼物经济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交换”(personal exchange,该词汇在国内学界常常被译为“人格化交易”,这属于用词错误。因为在汉语中,“人格化”指的是一种拟人修辞方法,即非人的事物拟作像人一样,比如幼儿读物中小动物会像人一样说话。用来形容“交易”显然不符合中文表达规则);或者使用费孝通先生的术语,礼物经济是一种“熟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一整套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或者按照莫斯及其追随者的说法——一套与道德相冲突的、冷漠无情的规则体系。但这也意味着“陌生人之间的交换”(impersonal exchange)成为可能:只要有健全的法律规则以及切实有效执行规则的机构,交易行为就能够得到保障;我不需要通过人情关系网络来与他人进行交易,相反,与陌生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塑造了我的人际关系网络;通过交易,我的财产权利赋予我在社会中的身份与地位。但是反观礼物经济,上述一切都颠倒过来了:因为礼物观念下的产权缺乏刚性规则的保障,所以人情关系网络成为保障交易的基础;我的人际关系网络决定了我的商业关系;我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我的产权以及我能与什么样的人进行交易。

前现代世界与现代世界共享着许多相似的经济现象,但是现在我们可以说: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再次强调,“礼物经济”这一概念不是事实描述。前现代世界的经济特征是礼物经济,绝对不是指古人不从事商品交易,而是互赠礼物。“礼物经济”是基于主观视角的考察,即强调古人对于商业贸易等经济现象的理解与现代人不同。

这种主观主义的立场能够帮助我们解释许多看似自相矛盾的历史现象。比如雅典城邦的存续完全依赖于对外贸易,但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第一流的哲人,都对商业嗤之以鼻,认为这是不符合自然的“获得金钱的技术”;威尼斯商人曾经称霸地中海数百年,但他们仍然只信任通过自己人在海外建立殖民地或自治商业社区与异族进行贸易,并且当他们知道葡萄牙人已经打通了通往印度的航路之后(使用的是威尼斯人的造船技术建造的航船),威尼斯人的第一反应不是跨越地中海去建立“陌生人之间贸易网络”,而是帮助自己的贸易伙伴——马穆鲁克苏丹——建造战船去阻止葡萄牙人。

同时,“礼物经济”亦能解释为何曾经有那么多优秀的思想家耗费巨大精力去探讨一些在现代人看来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经济现象,典型的例子就是中世纪经院学者有关“公平价格”和“高利贷”问题的争论。这些争论现在看来完全是浪费时间,但我在之后的文章中会指出,正是这些争论推动了当时社会经济观念的转型。

从礼物经济转向利润经济,从前现代世界转向现代世界,揭示出人类社会发展特有的模式:其不遵循纯物理法则的机械运动,不仅仅是物质文明的进步,更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所以数千年来人类社会曾出现过许多辉煌的商业帝国、精通贸易的商业民族,但是只要社会观念没有发生本质的转变,他们只能陷于旧有经济形态的束缚之中。

但是观念如何转变?这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谈到这里,还留下三个问题。第一,有些读者可能会觉得“礼物经济”的解释逻辑似曾相识。没错,我采用的是韦伯(Max Weber)式的观点。但是在此要澄清一点: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也好,我的“礼物经济”也好,这类主观主义的研究立场绝对不是文化决定论。之前我谈及从客观因素入手无法厘清前现代世界和现代世界之间的差异,但我没有说物质因素不重要。物质因素当然重要,技术进步、贸易拓展、人均收入的增长等等,所有这些客观指标都是我们衡量社会发展的标准。可是,除了这些物质因素以外,人类社会还应有区别于物理世界、动物社会的特性,这种特性就是主观因素——人对于外在世界的理解方式。大量经验材料业已证明,观念影响着现实,特定的观念形塑了特定的社会发展模式,其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可是如果认为只需凭借观念的力量,便能改天换日,那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所以“礼物经济”不是想证明社会发展由文化所决定,而只是想探讨那些长期以来被学者——特别是经济学家——忽视的非物质因素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其次,本文有关“礼物经济”的讨论使用的都是来自于西方社会、或者是西方学者所搜集的经验材料,那么传统中国社会的经济特征是否也能用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呢?简单的回答是:可以。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秦晖先生的“宗法共同体”以及吴思先生的“潜规则”,所分析的都是这样一种基于身份属性的社会模式。曹树基先生曾将传统中国的产权界定为“残缺产权”,同样符合礼物观念下的产权形态:我的社会身份决定我对于特定资源的掌控权利,而非我的财产权利决定我的社会身份。所以在传统宗法社会中,“一家之长”对于财物的处置权利肯定高于子女;但更大的“家长”,一族之长亦能干涉族内成员的财产权利;进而上升到国家层面,皇帝是最高的“家长”,因此皇权能够干涉个人产权。按此等级秩序层层回溯,最终的源头就是“祖先”,“祖先崇拜”是传统中国固有的一种信仰体系,其在维系传统产权观念中所发挥的作用和莫斯的“礼物之灵”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此外,在传统社会的土地交易中,我们能发现许多注明是“绝卖”(相当于所有权完全转移)的田地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原卖主可以“找贴”(要求加价)或者“找赎”(赎回土地),甚至当买卖双方皆已过世,其子女亦可进行“找贴”、“找赎”。而其原因,一是“亲友劝谕”,即宗族组织的支持;二是田地乃“财产祖有”,祖产不可弃。上述种种,与“礼物交换”的逻辑何其相似:交易过程中财产权利没有发生完全转移;个人在人情关系网络中的身份属性决定了其商业关系。所以,传统中国社会仍然符合礼物经济的特征,尽管在中国的文本中很少看见西方那种有关“互赠礼物”的描述。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礼物经济的现代影响。如社会学家所言,尽管资本主义的经济模式席卷现代世界,但是礼物经济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退缩到了特定的社会部门之中。诸位读者只需想一想亲朋好友婚礼中的“礼尚往来”,就能明了个中含义。确实,作为前现代世界的文化遗存,今日社会中礼物经济一直在特定领域发挥着持续的影响。即便是欧美这些市场经济极为成熟的地区,在某些情境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仍然要依赖人情关系网络,个人的身份地位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

礼物经济退缩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并不构成什么问题,就像我们现代人身上依然保留着某些古人的观念与行为模式一样。真正的问题是,当前世界上许多地区的商业贸易模式仍然表现为某种形式的礼物经济,个人身份决定资源控制的能力,商业关系建立在人情网络的基础上。而在这些社会中植入的市场经济体系也变质为某种兼具前现代和现代经济模式缺陷的畸形怪胎,这才是让人忧虑的现实。

一百年前,莫斯亲身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目睹同事、学生、亲友战死沙场,让他开始反思现代性的残酷。所以借由批判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观点,莫斯给出了他理想中的社会图景,“只要社会、社会中的次群体乃至社会中的个体,能够使他们的关系稳定下来,知道给予、接受和回报,社会就能进步”(莫斯,2005,第182页)。

以温情脉脉的道德关系取代资本主义冷漠无情的金钱关系,这种观点感动过并且仍在感动着许多人。可是,历史不会因为这种感动而改变,当莫斯以及与莫斯持相似立场学者宣扬这类回归礼物经济时代的憧憬十年之后,迎接他们的,是法西斯的铁骑(“法西斯”一词源自拉丁文中的“束棒”,象征着古罗马的荣光)和更为残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

现代社会当然存在许多弊病,市场经济的目的也不是建立人间天堂。可是社会发展不能走回头路,历史经验一次又一次地告诫我们,那种希冀回归传统的观点一旦付诸实施,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我的结论是:只要社会、社会中的次群体乃至社会中的个体,能够依靠不基于血统、种族、身份和权力的规则使他们的关系稳定下来,伦理道德取决于对规则的遵循,社会才能进步。

(作者方钦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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