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青海修改“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条款:省去医疗证明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2019-04-08 21:44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政库 >
字号

4月8日前后,一则“青海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消息引发热议,相关报道称,记者从青海省有关方面获悉,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澎湃新闻注意到,事实上,“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这项办法在青海早已有之。此前一版《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自1991年起施行,其第七条提到,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也就是说,此次青海省政府删去了“医疗部门证明”部分。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近期公开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提到,本轮修改的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政便民、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除了修改第七条第二款之外,青海省政府还将旧版《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这一条也删去了“医疗部门证明”部分,其在旧版办法中的表述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责任编辑:王俊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