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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法说案】凌晨4点在厂区摔骨折,公司却说擅自离岗不算工伤?
凌晨4点在厂区摔骨折,
公司却说擅自离岗不算工伤?
什邡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诉讼,员工夜班中途在厂区公共区域被绊倒受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最终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包装公司员工,其夜班时间从晚上八点持续至次日清晨。某天凌晨4时许,上夜班的李某从工作区域前往厂区外,不慎被一处井盖绊倒摔伤。后经人社局调查,被认定为工伤。某包装公司认为李某是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去厂区外吸烟,其摔倒受伤非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伤的井盖处属于厂区公共区域,是员工日常通行的道路,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该区域是员工因工作需要合理活动的空间,应认定为工作场所。且李某夜班时间较长,凌晨中途休息属于必要的生理需求,并非擅自离岗。综上,李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某包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晓法说案
员工夜间上班时长较久,凌晨时段长时间连续工作极易引发身体疲劳,需要保持清醒、恢复精力,在工作中途进行短暂休息,本质是为了以更良好的状态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应当充分体谅夜间劳动者的生理特殊性及工作环境的特殊性,不能仅因员工未在固定工作地点这一表象,就直接认定系擅自离岗。且厂区的公共区域同样属于企业管理范围,企业有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撰稿 罗苇杭
校对 黄佳欣
原标题:《【晓法说案】凌晨4点在厂区摔骨折,公司却说擅自离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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