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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何区别?
【原创】文/汐溟 苏荷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请求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并不认为原裁判错误,而是主张其享有权益能够对抗裁判的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认为原裁判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主体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主体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即与执行标的存在直接实体权益关联的主体;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主体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与原裁判内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2.对象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所针对的对象上,前者指向的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而后者指向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为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争议,与生效裁判无关,故适用该制度对案外人的救济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会产生重叠的情形。

3.适用阶段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仅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且以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置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限于执行阶段,在生效裁判文书作出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诉讼终结阶段。
4.管辖法院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5.提出期限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需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逾期则丧失诉权;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6.立案审查期限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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