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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亏损,损失谁来承担?

2026-03-15 17: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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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小槌说案》栏目,聚焦济南两级法院审结案件,挑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形式,讲解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

办案法官

王玲

章丘区法院

民二庭副庭长

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亏损,损失谁来承担?

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获取收益,成为个人财富增长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年来,出现了通过网络或者线下方式投资虚拟货币的理财方式,但在虚拟货币投资热潮的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和纠纷,一旦出现亏损,责任应该如何划分?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01

基本案情

刘某通过朋友张某介绍,委托张某投资购买艾尔法币。根据其手机平台显示,投资收益每天数百元。但投资后不久,约定的投资期限尚未到期时,该平台已无法点击查看。刘某通过张某欲退回投资款,但张某告知艾尔法币平台及相关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警方立案,无法退还投资款。刘某遂以委托合同为由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

#02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刘某投资虚拟货币行为,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其与张某针对投资虚拟货币建立的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张某并未因委托行为获利,刘某所称投资产生的亏损及目前无法从平台上取现,系其从事该非法金融活动所面临的投资风险。该风险系其从事购买虚拟货币这一非法金融活动产生的损失,不应受法律保护,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刘某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1.经营、投资虚拟货币是否合法?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或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实质上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经营、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风险是否受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经营、投资虚拟货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民事行为无效,一旦发生亏损,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即便通过他人代为操作,只要实质是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损害国家金融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公众应增强风险意识,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04

典型意义

虚拟货币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价格波动剧烈,投资风险极高,我国已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不仅可能面临财产损失,且在遭受损失后难以获得司法保护。投资者务必保持理性,投资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切勿盲目跟风,避免陷入投资陷阱。本案系投资虚拟货币失败要求返还财产的典型案例,有利于帮助群众甄别合法和非法的金融投资渠道,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从事投资活动。

原标题:《聚焦3·15丨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亏损,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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