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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槐荫|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员工能说“不”吗?
企业因为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不同意,公司就把他辞退了——这种情况下,公司是行使管理权,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法行槐荫,通过槐荫法院李振花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宋某入职甲公司,担任预算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济南,并且写明:“如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工作地点,宋某应当服从。”入职后,宋某一直在A办公地点工作。2025年2月,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将整个预算部门搬迁至位于济南的B项目部。公司多次与宋某沟通调整事宜,但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随后,公司连续三次发出书面《到岗通知书》,要求宋某到新地点报到,并告知如不到岗将按旷工处理。
然而,宋某依然坚持每天到原办公地点打卡,始终未到B项目部工作。公司最终认定其连续旷工6天,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了劳动合同。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审理
本案从三个层面进行审查:第一,公司是否有权调整工作地点;第二,这次调整是否合理;第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三个环节层层递进,缺一不可。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确实赋予了公司一定的管理权限。但这并不是“任意调岗”的通行证。法院在审查时,还会进一步判断调整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公司提供了多项证据:股东会决议,证明预算部门确实整体搬迁至B项目部;B项目部新招聘人员的打卡记录和工作照片,证明新地点已实际运作;公司与宋某的沟通录音,证明曾就调整事宜进行协商。这些证据表明,调整是基于经营需要,且工作城市、岗位、待遇均未改变,通勤距离仅增加约一公里。法院认为,这种调整属于企业正常管理行为,对员工生活影响较小,属于合理范围。
对于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是否合法,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宋某到岗,并明确告知不到岗的后果。宋某既未到新地点工作,也未提供合理理由,连续6天未实际提供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最终,槐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理调岗须服从
消极对抗不可取
工作地点的变化,也许只是“一公里”的距离。但在法律上,它涉及的是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企业依法管理,员工理性维权,才能让劳动关系更加稳定、有序。
企业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该注意什么?企业调整工作地点,必须有合理依据,履行告知程序,避免随意变更。
如果合同里写了“可以调整工作地点”,是不是就意味着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不一定。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调整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劳动者基本权益。如果调整明显不合理,比如跨省市调动、待遇下降、岗位重大变更,即使合同有约定,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变更。
如果员工确实有困难,不能接受调整,该怎么办?建议先与公司沟通,说明困难,争取协商解决,如申请调岗、远程办公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沟通无效,可寻求法律途径,但切忌“消极对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旷工。
如果公司调整不合理,员工该怎么办?员工可以先提出异议,保留证据,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
对企业和员工的三点建议。1、企业要依法管理:调整要有合理依据,履行书面通知等程序,避免随意变更劳动条件。2、员工要理性维权:对合理的管理安排应当积极配合;如有异议,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而不是消极对抗。3、双方都要注意保存证据:如通知记录、沟通记录、考勤记录等,一旦发生争议,这些是维权的关键。
视频拍摄、制作|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
王文君、张帆
原标题:《法行槐荫|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员工能说“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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