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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味中鲜因拒执被立案续:起诉供货商被驳回,被告上诉后二审将开庭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26-03-26 07: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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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围绕欠付的货款和产品质量问题的纠纷,双方你来我往,起诉、反诉、刑事立案、撤案、驳回起诉,持续8年至今仍未终了。

盖州法院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下简称“瑞和公司”)在与辽宁省味中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味中鲜公司”)的诉讼中,河北三级法院判定味中鲜公司应支付瑞和公司货款,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味中鲜公司被以拒执罪刑事立案;与此同时,味中鲜公司另行向其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瑞和公司产品质量侵权,辽宁盖州法院在受理味中鲜公司的起诉后冻结了瑞和公司478.8万元资金。

两家企业的官司从河北打到辽宁,“败诉方因涉拒执罪被立案,胜诉方银行账户反遭冻结”的僵局由此形成,更引发是否重复诉讼与重复鉴定的争议。

澎湃新闻近日获悉,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就味中鲜公司的起诉作出一审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盖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合议庭认为河北瑞和公司涉嫌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早在2023年12月,盖州市公安局曾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河北瑞和公司立案侦查,之后以“本案没有犯罪事实”撤销了刑事案件。

河北瑞和公司负责人介绍,其针对盖州法院的驳回裁定上诉后,3月25日,收到了辽宁省营口中院发来的传票,该起纠纷将于3月31日二审开庭。

澎湃新闻根据多个公开电话及诉讼文书中联系方式多次联系味中鲜公司,均未能取得联系。味中鲜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其不能透露当事人信息。味中鲜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洪禄目前仍被河北警方网上追逃。

败诉方因拒执罪被立案,胜诉方银行账户遭冻结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辽宁省盖州市的知名食品企业——味中鲜公司,向河北瑞和公司定作玻璃钢发酵罐,三年三份《承揽合同书》总金额568万元。

相关判决文书显示,合同签订后,瑞和公司将货物全部交付味中鲜公司,味中鲜公司将设备投入使用,仍欠付120.2万元货款。2017年4月,瑞和公司诉至河北冀州法院向味中鲜公司追讨欠款及利息。

河北瑞和公司

三个月后,味中鲜公司提起反诉,诉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判令瑞和公司履行维修义务,赔偿经济损失,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三份承揽合同,返还已付货款及利息,并赔偿维修费、经营损失等。此后,冀州法院将本诉与反诉两案并案审理。

2020年6月,冀州法院一审判决以“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味中鲜公司的反诉请求,对瑞和公司要求味中鲜公司给付货款的本诉请求予以支持。

味中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衡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味中鲜公司随后又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12月,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恰当,驳回了味中鲜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后,因味中鲜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23年8月,河北冀州区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味中鲜公司刑事立案,对其实际控制人网上追逃。

2023年3月,味中鲜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在其企业所在地的辽宁盖州法院起诉瑞和公司,获盖州市人民法院立案。

2023年12月,因味中鲜公司的控告,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瑞和公司包括陈英会在内的两位股东刑事立案。2024年4月,盖州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

在刑事立案期间,盖州法院曾以“先刑后民”为由,驳回味中鲜公司起诉。在盖州公安撤案后,味中鲜公司以同一事由再次起诉瑞和公司,盖州法院再次立案,并于2024年5月应味中鲜公司诉讼保全请求,冻结了瑞和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8.8万余元。

由此,两家公司的诉讼从河北打到了辽宁,形成了一个“僵局”:败诉的味中鲜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被河北警方以拒执罪刑事立案,其回到辽宁另行起诉并申请法院冻结了胜诉方瑞和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

对于盖州法院的再次立案以及查封、冻结,瑞和公司认为,味中鲜与瑞和公司的纠纷在河北三级法院已有定论的情况下,盖州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及民事诉讼程序,系违法的重复立案。不过,该诉求并未被盖州法院采纳。2024年6月,盖州法院驳回瑞和公司复议申请,称“案件是否存在重复起诉需要进入审理查明”。

盖州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专家:驳回理由牵强

2025年12月29日,辽宁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本案涉嫌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驳回原告辽宁省味中鲜公司的起诉。不过,裁定书中并未提及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辽宁味中鲜公司

盖州法院引用了此前盖州市公安局对瑞和公司进行刑事立案时的鉴定结论,认为案涉罐体盘管管材材质不符合使用性能,而涉嫌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但瑞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会表示,该鉴定意见已被公安机关弃用并认定瑞和公司“无犯罪事实”,足以说明这是一份无效证据。

由此,这场以产品质量问题为核心的诉讼,经盖州法院裁定驳回之后,形成了又一“僵局”:在河北三级法院对民事纠纷已经审结的情况下、在盖州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予以撤案之后,盖州法院裁定认为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

2025年12月,盖州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辽宁省味中鲜公司的起诉。2026年1月,河北瑞和收到该裁定,认可该结论,但不认可驳回的理由,故提出上诉。瑞和公司认为,盖州法院的裁定实质上否认了河北三级法院对两家公司诉讼作出的生效裁判,损害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薛少峰认为,此前河北三级法院已经对味中鲜公司的反诉进行了审理。反诉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此味中鲜公司回到辽宁就此前已被生效判决驳回的反诉再次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重复诉讼的规定,盖州法院应当以此为由驳回起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万里也认为,本案是典型的重复诉讼。本案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而是承揽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味中鲜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和再起诉,系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该问题已经河北三级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不论事实上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已经解决了”。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蒋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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